勞工發生職災傷亡,除了勞保給付外,還可根據那些法令要求雇主提供補償或賠償?
新店王小姐遇到的問題:
哥哥沒有結婚,國中畢業就到營造廠上班。今年八月初,哥哥在工地被掉落的磚塊擊中頭部身亡。營造廠老闆說,公司有參加勞保,但因為哥哥只剩我一位親人,而我又已經成家,因此,勞保只能給付十個月的喪葬津貼,怎麼會這樣呢?
難道哥哥就這樣平白犧牲?我該如何向雇主提出求償呢?
本中心顧問解答:
王小姐的哥哥在工作中被磚塊擊中身亡,是屬於典型的職業災害事故,家屬除了可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要求補償外,還可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向雇主提出賠償請求。
職災死亡可依勞基法要求補償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職災補償,是採無過失責任,也就是只要員工發生職災事故,不論雇主有無過失,都就必須依規定給予補償。而根據勞基法規定,員工若因職災死亡,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遺屬受領死亡補償的順位為: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既然王小姐是第五順位的受領人,依法便可向雇主請求合計為四十五個月工資的喪葬費及死亡補償費。
假設王小姐哥哥的平均工資是三萬元,那麼王小姐就可向雇主要求四十五個月即一百三十五萬元(四十五個月×三萬元)的職災補償。
不是每位遺屬都能領勞保遺屬津貼
在勞保的部分,勞工因職災死亡,除了五個月的喪葬津貼外,家屬還可按月請領遺屬年金,或改一次請領四十個月遺屬津貼。
不過,勞保條例又規定,當被保險人身故時,若沒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僅遺有孫子女或兄弟姐妹時,該孫子女或兄弟姐妹必須符合「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譬如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等)的條件,才可以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如果遺屬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沒有遺屬時,勞保就提供十個月的喪葬津貼。
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根據勞保條例第六十三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第六十三之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者,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勞保給付可抵充雇主職災補償責任
王小姐的哥哥未婚,祖父母、父母都已過世,只剩下王小姐一位親人,雖然王小姐是當事人的親妹妹,是第五順位的受益人,但因為王小姐已成家,不符合專受哥哥生前扶養的條件,因此依規定只能請領十個月的勞保喪葬津貼。
不過,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對勞工職災的補償責任,如果依勞保條例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抵充之。也就是說,因為勞保職災保險的保費完全由雇主負擔(勞保普通事故的保費雇主僅負擔百分之七十),因此勞保所提供的職災給付便可用來抵充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
因此,王小姐在領取十個月勞保喪葬津貼後,只能向營造廠老闆再要求三十五個月工資(假設勞保投保薪資與平均工資相同時)的職災補償。
依民法規定要求賠償機會不大
至於依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方面,雖然在雇主有過失責任的前提下,受害家屬可請求殯葬費、扶養費及慰撫金等,但因為王小姐是妹妹身份,且已獨立成家,不符合請求扶養費及慰撫金的條件,而殯葬費又已從勞保獲得給付,因此判斷可求償的空間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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