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病人減輕痛苦、折磨,出發點或許是善意的安樂死,目前的爭議仍大,甚至引發是否屬於謀殺的疑慮。其實,讓人老有所終、活得有尊嚴,應該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最近台北一位王姓老翁,因為不忍妻子長期臥病,自己已無法承擔照顧妻子,加上孩子都移民美國,讓兩老獨居在台北,結果以螺絲起子刺進妻子腦部,要讓妻子安樂死,震驚全國,也讓安樂死的議題引起討論。
安樂死 爭議仍大
安樂死(Euthanasia)一詞來自古希臘文,字面上的意思有「好的死亡」或「無痛苦的死亡」,也就是對於罹患不治之症的病人,為了讓他們免於病痛的折磨,在病人與醫師兩造都同意的情況下,結束病人生命。
英國的BBC網站對於安樂死有詳細的討論。安樂死可以分為幾種形式:主動與被動的安樂死、志願與非志願的安樂死、直接與間接安樂死。主動安樂死是某人直接與故意地結束病人的生命(如給予病人過量的藥劑或止痛藥),被動安樂死則是某人因為不作為(停止給與病人醫療照顧或吃藥),而眼睜睜看著病人死亡。
自願安樂死是病人自願要求安樂死,非自願安樂死則是病人已經沒有知覺,或無法做出決定(如小寶寶),而由第三人代為作出給與安樂死的決定,雖然作出給與病人安樂死的決定是出於為了病人好,減輕病人的痛苦,出發點或許是善意的,但這也引發是否屬於謀殺的爭議。
間接安樂死通常指的是給與病人減輕痛苦的藥物,但是這種藥物卻有加速病人死亡的副作用,因為給與這種藥物的初衷並非要殺害病人,因此被有些人視為是道德上可以接受的。
安樂死涉及到法律、醫學、與倫理的議題,贊成與反對的人都有,因為爭議性太大,在大多數國家仍然屬於非法的行為,台灣並沒有相關的法律規範。以美國為例,所有的州都禁止安樂死,但是少數幾個州,如奧勒岡州、華盛頓州、蒙大拿州,以及德州,則允許「醫師協助死亡」(Physician aid-in-dying,PAD)。安樂死與由醫師協助死亡PAD兩者最大的分別,是致命藥物的服用是由誰決定。
安樂死是由醫師,或是第三人,讓病人服用致命藥物,而在PAD的情況下,雖然致命藥物是由醫師開立,但是交由病人自行決定以何種方式,以及何時服用此藥物,換言之,是由病患出於自由意志,決定何時要結束自己的生命。
有尊嚴 才是重點
過去20年來,美國幾個州對於PAD的立法工作,往往交由公民投票決定。最有名的例子應該算是奧勒岡州的《尊嚴死亡法》(Death with Dignity Act)。奧勒岡州(Oregon)位於美國的西北部,人口不多,但是風氣比較自由開放,常開風氣之先。
1994年,奧勒岡州公投通過在有條件的情況下,讓PAD合法化的法案,也就是《尊嚴死亡法》。依照這個法律,尋求由醫師協助自殺的病患必須符合幾項條件,如病痛已經無藥可醫、生命剩下不到6個月、病患必須有2次口頭,以及一次書面申請醫師協助自殺、病患必須說服至少兩位醫師,讓他們相信病患是真誠地想死,而且也已經被明確告知其他可能的治療方式(如安寧照顧)等規定。
一旦病患符合這些規定,醫師可以開立巴比妥酸鹽(Barbiturate)藥物,讓病患自行服用,整個過程醫師並不能在旁協助。
奧勒岡的《尊嚴死亡法》馬上受到聯邦政府的關注,以及宗教團體的壓力,認為有違反憲法以及相關聯邦法律之嫌,以至於到了1997年,經過第二次公民投票,《尊嚴死亡法》才得以施行。
不過2001年美國司法部長John Ashcroft卻警告,這些協助病患自殺的醫師,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或被中止醫師資格,這讓奧勒岡的一些醫生與病患把Ashcroft告上聯邦法院,到了2006年,聯邦最高法院判決Ashcroft無權試圖處罰奧勒岡州的醫師。到了2008與2009年,華盛頓州與蒙大拿州也分別通過相關的法律。
在歐洲,荷蘭在2002年4月,正式讓安樂死法案生效,成為全球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比利時也於同年將安樂死合法化,不過大多數的歐洲國家對於安樂死仍有爭議。
值得注意的是,當年荷蘭在安樂死合法化後,卻發現有許多老人並非自願安樂死,而是被家屬與醫師聯手設計,慘遭安樂死,所以引發許多老年人的逃亡潮,逃向鄰近國家,深怕自己在荷蘭會慘遭毒手;相反地,許多歐洲國家,卻擔心自己的老人,會以觀光旅遊的名義,跑到荷蘭,要求荷蘭醫師給予自己安樂死。這是何等的諷刺!
王老先生的案子,跟安樂死或許沒那麼大的關係,反而跟台灣對於老人的照養,以及衍生出來的一連串社會問題有關。對於安樂死議題,台灣社會還沒有準備好接受,暫時也不會合法化,但是對於老人照養,讓老人老有所終、活得有尊嚴,才是更重要的事情。
更多內容請訂閱玉山周報
http://www.formosamedia.com.tw
友情推薦:蓮合國
http://lotus.formosamedia.com.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