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只期待企業、勞工自救,徹底解決責任制被濫用的問題,政府責無旁貸。「工時不是在保障勞工,而是在保護國家的勞動力,這是為何各國對工時都有強制性規定,」跨國研究責任制的文大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說。
在韓國與日本,被抓到讓員工加班不給加班費,除了罰款,企業負責人有可能得入監服刑。
邱駿彥認為,台灣企業之所以濫用責任制,關鍵在於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過於粗糙簡陋,企業無所適從。加上勞動檢查抓到一次才罰六萬,「與企業動輒上百萬的獲利相比,根本不成比例。」
台灣勞基法只用一條法條,涵蓋所有非典型工作者。反觀日韓,制度規範得就很細。邱駿彥指出,日本將特殊工時區分為兩類:一類稱為「勞資協議工時制」,一類則「適用除外規定」,除外者包括高薪的管理幹部、老闆特助,或者是保全等排班制工作者。
多數業務員與腦力白領,則被歸在勞資協議工時制。日本協議工時制將適用者分為兩類,一類是外勤人員,像業務員;另一類則是到公司上班,勞工可以自行調配工作時間者,稱為裁量工時制。在業務員等外勤人員部份,日本勞基法規定,雇主必須與勞工簽訂書面契約,譬如:如果協議工作時間一週五十個小時,超過法定工時的八小時,雇主依舊要付加班費。到底工時應該是多少?依法必須由雇主與過半數勞工代表協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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