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第一特種兵事件,國防部雖然獲得馬總統背書而態度轉強硬,但是隨著「依法無據」及各地陸一特組織逐漸成立,目前已凝聚3 萬6 千多位的連署數量,開始串聯並高喊要政府還公道、要補償的聲浪。
2010年12 月10 日,當國內媒體報導陸軍第一特種兵退伍弟兄向立委陳情指,須補償多服1 年兵役新聞時,馬政府的府院黨及國防部對於此一訊息並不以為意,12月21 日,當立委蔡同榮在立法院舉行為陸一特弟兄爭取權益記者會,在國內媒體大篇幅報導後,馬政府依舊對陸一特的抗爭風潮無動於衷。但沒想到,蔡同榮從去年12 月25 日起密集在全台舉辦陸一特說明會,接二連三從地方輿情反應及國民黨立委服務處都感受到壓力的情況下,軍方開始派員緊盯每一場座談會的動態。
到12 月底,朝野連署《陸一特薪俸補償草案特別條例》的立委高達82 位,今年1 月4 日,參加過陸一特說明會的人數突破2 萬人,1 月7 日,《陸一特薪俸補償草案特別條例》正式在立法院提案交付國防外交委員會審查,隨著各地陸一特組織逐漸成立,馬政府才驚覺這56 萬7 千個家庭,已經開始串聯要政府還公道、要補償的有感聲浪。
陸一特補償案 金額天文數字
當2 月14 日,陸一特與國防部首次在立法院進行官民協調破裂後,2 月17 日,國防部向馬英九與行政院長吳敦義提出陸一特補償案的分析報告。國防部估算,若提案補償成真,單單對「陸一特」服役3 年的民眾補償,就須新台幣1,900 億元預算;如果擴及其他曾服役海、空軍3 年的民眾也要求援引比照補償,將再增加約2,700億元預算,兩者總計高達4,600億元。據轉述,馬總統裁示,雖然陸一特對國家的服務奉獻要予肯定,但也要將這項補償案一旦通過的不符法理處,以及對國家財政造成的危害,立即向國人說清楚。
2 月18 日,國防部罕見的由部長高華柱帶領副部長趙世璋及國防部法制、主計、人力司長、人事次長等主動召開記者會說明當年徵集陸一特的適法性與補償的嚴重性,甚至還安排5 位由後備司令部找來的清溪協會與後備軍人服務中心主任與幹部來充當陸一特反對聲浪代表。
國防部長高華柱在獲得馬英九對陸一特問題不予補償的「政策指示」後,即以非常強勢的語氣說明,經過行政院、總統府「明確指導」,他宣告《陸軍第一特種兵補償條例草案》若獲通過立法通過,將動搖國家兵役制度、造成財政崩盤,呼籲國人正視。
國防部法制司長謝添富甚至還以:徵兵「陸一特」的「依法有據」絕對「框金又包銀」,國防部主計局局長陳松培以此案若通過除國家至少必須給付1,900 億元外,若須詳細延伸(指納入海空軍類似案例),補償金額還可能延伸到3、4 千億元。
獲馬英九背書 軍方態度轉硬
國防部獲得馬英九背書後,態度轉為強硬,在記者會上,軍事發言人虞思祖竟然以推動陸一特薪俸補償指為是「少數人操弄」及有將領指這是有人「斷章取義、誤導全民」,公然藉機向立委嗆聲,十足「驕軍悍將」嘴臉讓不少立委氣憤不已。
國防部指稱「陸一特」臨時召集符合法令依據,莫非以民國48 年7 月21 日立法院修正之《兵役法》第15 條、民國43 年8 月3 日全文修正之《兵役法》第38 條、第40 條,民國49 年4 月30 日全文修正《兵役法》施行法第48 條、第57 條,及徵兵規則第35 條、召集規則第21 條、第47 條規定。
但《兵役法》第15 條第1 款規定,陸軍服役為期2 年,當時《兵役法》立法全文,並無「陸一特」應服役3 年之期間之法律授權。
僅《兵役法施行法》第48 條第2 項規定:「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陸軍以2 年,海、空軍及特種兵以3 年為限。」故立法者當年即明確規定係以「臨時召集」者為限。
而所謂「臨時召集」,依據《兵役法》第38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是以召集「後備軍人」為主,但高達56 萬7 千位陸一特弟兄被臨時召集1 年時並未退伍,也就是「並非具後備軍人身分」。
更有甚者,大部分的陸一特弟兄根本未看過那紙「臨時召集令」,而國防部法制司長謝添富卻以執行面有落差,不敢說絕對沒有,如果真的到第3 年才接到退伍令,可以個案來處理,「我們不能否認執行層面是不是有1、2 個或少數個案,我們不敢講」。但蔡同榮經過每次說明會調查結果,與會陸一特弟兄及家人幾乎高達9 成8 以上未曾見過、收過更不用說簽收過那紙「臨時召集令」,國防部在記者會中竟然制止記者繼續提問此問題,顯見國防部不敢讓此一爭議繼續探討下去。國防部此一「依法有據」的盲點是:國防部以引用的民國49 年修訂的《兵役施行法》第48 條指「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臨時召集之入營服役期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陸軍以2 年,海、空軍及特種兵以3 年為限」(國防部說帖)。
但此一條文的前提必須符合《兵役法》第38 條「後備軍人應受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規定,而《兵役法》第38 條又必須符合《兵役法》第25 條規定(後備軍人構成條件),也就是依據《兵役法》第25 條規定所謂「後備軍人」,包括下列三種: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者,或退伍為預備役者。二、常備兵、補充兵在現役期間停役者,或退伍為預備役者。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者。
高達56 萬7 千多位陸一特相關服役者既未服完兵役,並不符合《兵役法》第25 條有關後備軍人之各款要件。軍方所稱的「依法有據」光是大部分陸一特弟兄都未退伍就繼續服役,國防部還敢說此一現象是個案、是依法有據,恐怕是經不起事實考驗的說詞。
誤解法令疏失 國防部應究責
更離譜的是,國防部白紙黑字寫說,所謂臨時召集1 年是以召集包括砲兵、工兵、兵工、裝甲、通信等5 大兵科為主,但卻有許多陸一特弟兄當年是這5 大兵科之外的兵種,只因他們在入伍前抽中「陸軍第一特種兵」的籤,到部隊後應該分發到上述5 大兵科專長服役,但卻有為數眾多的役男是擔任「步槍兵」退伍、連解除召集令都白紙黑字寫著「步槍兵」,國防部法制司司長謝添富面對記者質疑時卻指:這些都是個案,但記者馬上反駁這種現象是通案,國防部軍事發言人馬上制止記者在台下反駁,並要求記者尊重謝添富發言。
甚至國防部人力司司長趙克達更硬拗這些人可能是在步兵單位的通信步兵、裝甲步兵等,但趙克達只要看到本報刊登這張如假包換的「步槍兵」退伍令及解除召集令的話,不知他如何解釋。國防部拿一堆法條證明自己「依法有據」,但卻不敢面對媒體質疑,只會大陣仗搶占媒體版面,此一心態不僅無法解決問題,更會讓外界質疑軍方蠻橫霸道的一面。
依法論法,《兵役法》第15 條第1 項明確的規定:「陸軍服役為期2 年」,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焉能在無法律之前提下,恣意讓我國國民服役期間延長至3 年,此種欠缺法律依據,濫行課予人民所無負擔之義務,實係衝擊《兵役法》規穩定性之最大禍源。
而國防部對於不具有法令所規範臨時召集義務之人,竟誤解法令,致使法律上本僅負擔服役2 年義務之役男,竟然須服役3 年之嚴重違法結果,臨時召集令對於相關人等所為之行政處分,實已違反法令,應依國家賠償法等相關法令負其應有之責任,並追究當初之行政疏失。
目前陸一特已凝聚3 萬6 千多位的連署數量,如果馬政府採取與陸一特弟兄對立的心態,「313 陸一特向政府討公道」的怒火,絕對會讓馬政權產生天搖地動的有感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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