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WWW開放之路

翁千婷    

(照片提供/科學人)
重點提要

■台灣的網路規範不明確,造成網路服務供應商的「服務條款」凌駕於法律之上,使用者的權益容易受損,而且苦無申訴管道。

■政府對開放資料的態度保守,如果可以用公有地的概念看待公部門的資料,大眾就能活用這些媒材,創造更多服務與商機。

■為了保護自己的隱私,在使用網路服務時,必須熟悉資料移轉的權益與方法,並且了解自己的資料被別人取得與使用的情形。


《連線》雜誌2010年9月號的專題之一是〈全球資訊網已死,網際網路長存〉(The Web is Dead. Long Live the Internet)。文中指出,網路使用習慣正從瀏覽器為主的全球資訊網(WWW),轉換成(智慧型)手機為主的應用程式,加上投資人與企業主的焦點也在轉移,因此全球資訊網的網路流量正在下降,並藉此斷言全球資訊網的末日。


柏納李(Tim Berners-Lee)發明全球資訊網的初衷是資訊的自由分享,然而隨著商業力量與政治的介入,資訊網或許還是資訊交流的平台,分享的自由卻漸形消失。縱使資訊網實質上不如《連線》所言的滅亡,其自由分享的精神與公共性消失殆盡時,也就跟死亡差不多了。柏納李所憂慮的威脅:資料集中且封閉的網站、開放標準式微、商業與政治力對連線與頻寬的控制等,是否也正在台灣的網路環境中發生?而柏納李呼籲使用者、學術界、政府維持開放的資訊網,與台灣有何關係?


前蕃薯藤數位科技公司營運長、現任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研究技師的蕭景燈不諱言,商業與政治力造成資訊網發展質變的現象,也在台灣發生,「畢竟網站是要有人投資,才能開始營運。」台灣網路一開始是教育部投資的TANet,然後是商業公司進入,這些都是必經的過程,我們難以阻擋。但是在了解這些變動的全貌之後,我們要思考的是如何維持資訊網的初衷,也就是任何人無論在何時何地都能自由分享的性質。


關注網路運動10餘年,現為易連科技總經理特助的李士傑(Ilya)則認為,資訊網的開放與封閉是在美國的情境下所衍生的問題,柏納李點名的敵人是蘋果公司、臉書等出自美國的大企業,「我們如果因為台灣也有蘋果台灣分公司、也有臉書使用者,就認為我們也在同個戰場上,這樣的連結稍嫌輕率。」美國會開始遇到這個問題,是因為有人在資訊網上面建立起聯盟、做出許多貢獻,這些人想像資訊網的使用者是網路世界的公民;當資訊網的開放性面臨威脅的時候,公民必須站出來,捍衛這個公共領域。


如果我們認同柏納李的呼籲,那麼,將這些訴求落實到台灣時,我們要從何談起?李士傑提出兩點:台灣網際網路的「治理」(governance)基礎建設是什麼樣子?我們的政府機構及民間組織在開放資料計畫中貢獻了什麼?


誰在管資訊網?

要討論網路的治理基礎建設,就要看是「誰在管」。網路到底是歸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管,還是教育部、電信總局、金融單位、交通部、刑事局?我們在資訊網的不同地方做不同的事情,會被不同人管到,但是我們卻無從得知整個法規的全貌。例如,當民眾利用部落格分享遊樂飲食心得時,台北市政府卻開始發函給分享品酒心得的部落客,指他們涉嫌替酒品廣告,卻未加註警語,要求部落客修改文章,否則將處以10萬元罰款。在此之前,可能沒有人知道就連市政府財政局也能管到部落格上的內容。


當規範不公開或不明顯的時候,我們不知道到底是哪幾個大勢力在決定台灣網站的發展,也不知道他們是真的有能力決定,還是只是在跟隨別人的腳步?如此一來,如果有人對資訊網有創新的想法,或商業組織要建立新的營運模式時,就缺乏清楚的遊戲規則。而台灣的使用者,自認理所當然地使用各種網頁服務,但是對於實現這些服務的開放、自由基礎一無所知。


中研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莊庭瑞從實際的角度指出,網路服務供應商常以單方面的『服務條款』要求使用者同意,但這些條款卻可能限縮使用者的權益。而一般人對自己該有的權益了解也不多,權益受損時根本不知如何處理。這會逐漸成為問題,因為網路服務公司在提供服務的同時,也持有很多個人資料,處理上發生疏忽時,服務提供者如果不用負太多責任,使用者做為單獨個體也沒有力量去爭取。例如臉書可以無預警停用使用者帳號,並且以強硬態度否定各種重新啟用帳號的可能,但使用者沒有申訴的管道,也缺乏公正的第三者協助爭取權益。


這樣的無知,讓我們在跟隨柏納李搖起「保障資訊網的開放性」旗幟時,並不懂到底要保障什麼、要怎麼保障。


根據蕭景燈的觀察,台灣政府至今仍傾向把網站當成「另一個媒體」,卻又沒有建立以這個媒體為中心的法令規範。《蘋果日報》動新聞的風波還未平息,壹電視雖然申請有線電視執照被拒,轉戰網路電視一樣熱鬧開台,節目也在網站上照播,因為壹電視不過是「又一個網站」而已。參考NCC的2010、2011年度施政目標及重點草案,與網站有關的施政目標只有「促進兒少上網安全」。


蕭景燈認為:「如果把資訊網當成影響力跟電視差不多的媒體,還是小看了它。」西方世界因為知道全球資訊網的威力,所以會從公共利益出發或是以個人言論保障為前提,對這個新媒體訂出不同的規範,而台灣政府似乎沒有察覺這個新媒體的威力,往往在不對的地方管制。尤其在言論自由與個人隱私保護的問題,整個社會氣氛普遍將個人資料外洩的問題歸咎於上網,然後加以限制,卻忽略了在網路時代以前,這些問題早就存在。政府雖然一邊將民眾上網普及率視為重要施政目標,另一邊卻仍將網路世界視為危險之地,對民眾再三叮嚀諄諄告誡。


【完整內容請見《科學人》2011年第109期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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