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公共的安全,必須要有檢查,但檢查若不做到骨子裡,必是流於形式,既流於形式,災難就不可免。台中一家夜店發生大火,釀成九死十二傷的慘劇,就是這麼來的。
事發後最「經典」的兩句話是,台中市政府官員說「這家夜店過去五年二十一次安檢都過關」,以及胡志強市長說「自己這麼努力要求公共安全,竟然還發生這種事!」
之所以「經典」,正是因為這兩句話充分證明,所有的「努力」與「安檢」都沒有做到骨子裡。這樣的安檢再努力做上一百次,也等於白做,不出事才怪!
以這次火災的禍首:甩火與泡棉來說,真火與易燃物相遇,再加上在這麼低矮不合規格的表演空間狂high,如何能不危險?假如安檢真做得到位,業者怎麼敢出此奇招?假如不是拘泥於「各管一段」的割裂式查察,怎麼不去要求裹覆防火材料或改用耐燃材質?
換句話說,在二十一次的安檢當中,不但沒有一次突襲現場看看究竟業者在玩什麼把戲,也沒有透過聯合稽查的方式真正弄清楚了「消防」和「工程」兩者之間的安全考量。如此者,任由業者以「飲食店」之登記為「夜店」之經營,明目張膽地掛羊頭賣狗肉,也就不稀奇了。
縱使負責安檢的人真的昏庸顢頇,以至渾然不覺,但每個周末總有幾百個人到此遊樂,早就風聲外傳,況且還確實有人投訴舉報,竟也全無反應,那就真不是普通的昏庸顢頇了。其中之必有詐,應是昭然若揭。
執法人員之怠惰固是不可,執法人員若因貪瀆而影響執法更是不可,本案之實情確需徹底查明。不過除此以外,仍須探討其他兩個不可,這兩個不可皆與法有關。
一個是,「你跟我說有什麼用?上面(法令)是這麼規定的,要說你跟上面去說!」這是公務人員面對民眾質疑最常說的一句話。
就算法令(上面)是這麼規定的,但當民眾有了這樣那樣的意見,就表示這些規定不甚合理,或起碼不合時宜,他自然同你這個直接面對民眾的人訴說,所圖的也不過是希望你有所反映,獲得修改的可能。你既然有此直接面對民眾的機會,莫說不該傲慢冷峻,更應該積極因應,以平民怨,做個好的橋樑才對,而非以「死守」法規為已足。
另一個是,「我祇管這一段,那一段是其他部門的事,與我無關!」這是公務人員面對責任追究時最常說的一句話。
固然不錯,從一旦出事依法負責的角度上是對的,但如果「那一段」也確實是個問題,難道就一定不能在沒有出事之前,極盡轉報之能事,設法讓「那一段」能受到介入以免真的發生大事,如此豈不更是一種宏觀的「負責任」?又何必以「死守」法規為已足!
台中夜店大火正是這兩個「不可」之下的產物,執法人員既沒有明知不妥而力促修法改善,也沒有明知不妥而輾轉溝渠加以消弭,乃是依法推託式的依法行政,漠視了它的上個位階:依理行政。這個理還事涉人命吶!
【完整內容請見《新新聞》12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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