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配合款在施行上雖有功有過,但民主制度使否能深化,有賴實踐過程中不斷的落實改革;而值此爭議受民意高度矚目之際,是該好好檢討議員配合款制度的時候,改革契機浮現,有志者應好好把握。
5都的100 年度總預算中除台北市100 年度總預算於去年10 月21 日獲議會審議通過之外,其他4 都因去年12 月25 日方改制,其總預算案幾乎皆在農曆年前後才送達議會,各市議會目前正積極審議當中。
隨著4 個市政府總預算審議過程中,行之有年卻又爭議不小的的議員配合款問題隨之浮上檯面,引起討論,甚至不小的爭議。議員的地方建設配合款,可不可以編?要不要編?額度應該編列多少?如何分配?成為各市政府與市議會之間的政治難題。
配合款 地方政府多編列
台南市政府公開拒絕編列議員地方建設配合款而引起軒然大波。議會更因此連續流會,雖然歷經3 次臨時會,總預算卻完全無法進行實質審議。合併升格前,台南縣、市議員每年都有500 萬以上的配合款,但新市長上任後,堅持《預算法》並無配合款規定,不應編列每一位議員固定額度的配合款,並強調議員只有預算建議權。
5 都中,僅有台北市因陳水扁擔任市長時廢止議員地方工程配合款,繼任的馬英九及郝龍斌亦選擇不恢復,而無議員配合款外,其他直轄市大多有不同名目,且固定額度的議員配合款。
根據媒體先前報導,高雄市府會協調議員配合款中,其財政局官員一度表示只是執行單位,府會協調後將配合編列,語氣中顯露出議員配合款的高度政治性。隨後因配合款引起輿論關注,高雄市政府和議會都不承認有編列議員配合款,但66位議員,每人1,200 萬計算,恰好是市府預算中「基層建設小型工程費」科目項下的7 億9 千餘萬元。
台中市官員亦私下透露並無編列市議員配合款,但議員、里長和民眾提出地方建設需求,經市府實地勘查有執行必要,可從編列的3 億小型工程款,和近2 億水土保持相關預算科目之經費動支。實質上形同議員建設配合款,但是否有分配議員固定額度,尚不得而知。
而新北市議員配合款先前傳出金額達每位議員1,600 萬,一旦審議確定將創下地方自治史上的新高。配合款爭議經媒體大篇幅報導後,市府有意藉民意壓力降低額度。但議員反對調降,認為升格後鄉鎮市代表會及公所都被廢除,額度降低將無法滿足地方建設及鄰里、社團等需求,雙方一度協調不成,甚至不歡而散,預算如何審議充滿變數。
實際上新北市總預算中為每位議員編列1,600 萬的配合款,預算科目則不同於以往,不再編列於第二預備金項下,而是化整為零「打散」至各局處預算項下編列。且為配合議員將配合款用於地方建設、設備採購,或活動補助等不同支用目的,市政府將議員配合款分別編列在資本門或經常門的獎補助項下,議員在其分配額度內,有經費動支需求時,再依預算動支程序向新北市政府提出,以滿足議員能延續選民服務的需求。新北市主計處日前便對媒體指出,有議員詢問配合款額度,目前仍未確定,但為支應議員配合款需要,將以資本門、經常門各半方式辦理,不會由第二預備金支應。
弊端多 民意與輿論反對
新北市議員配合款先前傳出金額達每位議員1,600 萬 ,一旦審議確定將創下地方自治史上的新高。 (攝影/林敬原)
議員配合款產生收取回扣的弊端,引起民意極力反對,最有名案例即台北縣2004 年部分議員因涉嫌收取配合款回扣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包括16 名當時現任的縣議員、兩名前任縣議員、多名市民代表、社會團體負責人及相關業者。2007年底共有16 議員一審被判有罪,刑度最重者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9 年,其餘均判刑1 年10 個月到8 年10 個月不等。該弊案乃因部分議員將獲分配建議額度,以簽立空白牋單方式,將撥款建議權販售予廠商。廠商則以該牋單上撥款金額3~3.5 成之賄款向議員購得牋單,並將設備採購或工程修建之預算金額切割為每案10 萬元以下,以規避《採購法》公開招標、採用3 家廠商比價之規定,並以配合廠商的不實報價,虛增各案成本7~8 成。並代受補助單位製作預算書、經費概算表、比價紀錄等,浮報價額、虛列支出項目、圍標等牟取不法利益。
難怪配合款制度引起民意反感,甚至台灣南社等民間社團日前發表聯合聲明,認為議員建設經費額度是收取回扣的溫床,讓民代藉此圖利自己,並要求各縣市比照台北市,取消編列議員建設經費額度,讓地方政治步入正軌。
議員自身對於是否應該有一定額度的議員建設配合款,看法亦相當分歧。有認為不要有配合款,但依照議員問政認真程度不同,個別為地方社團爭取預算。但亦有議員認為一定額度的預算建議權,可配合地方社團、學校需求,對合理個案予以補助,若貿然廢除配合款,許多社團及學校活動都將因經費短缺而陷於停擺。
成慣例 有助於府會和諧
府會關係和諧,背後通常是議員配合款發揮了作用。而地方建設配合款的編列與總預算的審議息息相關,台南市因拒絕編列配合款而造成總預算審議困難。相反的不少縣市政府因編列固定額度的議員配合款,而營造出府會關係的和諧氣氛。因民選首長以實現政見,展現政績,回應民意壓力為首要。但其施政作為絕大多數必須透過預算的編列與法規議案的修正才得以達成,此時便牽涉到議會的配合。府會關係不和會發生預算刪減與市政推動的杯葛。
相對的府會關係和諧對政務的推動有所助益,對於首長尋求連任也有極佳幫助。根據報導,先前高雄縣將原本每位議員600 萬的地方建設分配款額度加碼到1,200 萬。甚至在縣府無法籌措對應財源的情況下,以墊付案的方式將預算送議會審議,亦即以墊付款方式先行支用,待明年度再辦理歸墊,形同「今年縣長請客,明年市長再來買單」。可見該縣府會關係的和諧、縣政推動的順利,與競選活動的旋風,與議員地方建設配合款的編列息息相關。
功能面 有正向也有負面
台南市政府公開拒絕編列議員地方建設配合款而引起軒然大波。議會更因此連續流會,而引發市民不滿抗議! (中央社)
台北縣過去因部分鄉鎮偏遠,擔心預算編列疏漏,偏遠地區預算不足,固以議員配合款方式,賦予議員協助地方建設的預算資源。但長久下來,議員配合款淪為綁樁工具,議員並視配合款如禁臠,且每位議員配合款相同,淪為齊頭式平等。
議員建設配合款的正面功能,在於補縣市政府總預算涵蓋面之不足,特別是對於偏遠地區所需要的零星建設工程,具有補充作用。出身地方也了解地方需求的議員,多會將建設配合款投入於選民陳情有改善需要的排水溝、農水路、反光鏡,道路修建整平等小型零星工程中,對於整體縣政而言,具有補充功能。再者,議員有一定額度的預算建議權,可以配合地方社團、學校的需求,對於合理的個案予以補助。相對的,有廢除議員配合款的縣市,便傳出許多社團及學校活動都因經費短缺而陷於停擺的消息。可見議員配合款具有補充縣政總預算不足的正面功能。
但議員建設配合款雖然有滿足地方零星工程需要,補充縣市預算涵蓋面不足的正面功能,但執行過程發生弊端,或是分配議員過大的額度都會產生相反的病理性格。舉其負面影響中要者如下:1. 財政資源的破碎化:議員建設配合款,將因小型工程的零碎化,而造成有限財政資源,因缺乏整體評估規畫,而難以達到預期效益。多數公共工程仍需要全面性的規劃、設計,才能達到所需要的效益。道路除了零星的假修復、小修繕外,需要整體規劃,全面性施作,否則道路很快又是坑坑巴巴;大如防洪治水等工程規劃,小到排水溝、擋土牆的施作,也需要整體考量,才能發揮效益。
2. 執行面產生弊端:每位議員提供一定額度的配合款,容易被簡單的視同為議員的私有財,除了將經常性的發生議員相互借用額度,而容易形成私相授受,甚至遭批評是分贓政治外,亦發生不少因禁不起誘惑而與廠商共同牟取不正當利益,輕則規避公開招標、違反採購法,重則產生收取回扣,陷入貪瀆的司法追緝。
3. 權責不符,有違責任政治:議員是否確實將配合款投入於選區真正的需要,行政部門難以進行考核,且公共資源是否合理使用、是否浪費,亦因是議員的額度,行政首長不負擔其政治責任,權責不相符的行況下,責任政治將難以落實。
4. 齊頭式平等,無法反應議員問政勤惰:每位議員分配一固定額度的建設配合款,無法反映議員問政的勤惰。若無議員地方建設配合款制度,對於認真問政,反映地方建設需要的議員建議事項,縣市政府自然會經過合理的評估、勘查,而動支相關經費支持。
5. 惡化城鄉差距:都會區與鄉村區,其城鄉差距與建設需求自有不同,所有議員要求齊頭式平等的額度,對於偏鄉選出的議員不公平。且議員的當選人數係依人口數計算而非依轄區面積,人口少但面積大的地區,只當選一位議員、人口多面積小的地區卻有4~5 位議員,如以議員人數別計算額度,都會型選出的議員所得到的配合款總額度卻是鄉村型議員的數倍。以議員每人固定額度的配合款形式,將拉大城鄉差距。
推改革 把握契機創雙贏
台南市政府因拒絕編列議員建設配合款而與議會嚴重槓上。
議會因在野議員背後的強烈運作,造成連日流會,預算連實質審議的程序都難以進行,預料預算無法審議下,市政府將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報請內政部協調。
事實上,議員地方建設配合款與地方政府總預算無法審議,或是大幅刪減的僵局並非台南市政府所獨有,宋楚瑜任台灣省長時也因透過省府統籌分配款及省議員工程建議權,而建立其豐沛的地方人脈。台北市之所以並無議員配合款,乃因陳水扁擔任市長時廢止議員地方工程配合款之故,馬英九及郝龍斌擔任市長期間得以選擇不恢復,不用傷腦筋面對議員的需索。
任何議員所反映選民及選區的需要,市政府都可以擁有整體評估的把關權力與責任。
台南市衝撞體制後,預算是否順利過關,或是必須付出預算大幅遭刪減的代價值得留意,但至少民意站在改革的一方。而好不容易所爭取來的改革契機必須好好把握,好好改變現行議員配合款制度,並建立起一套預算編列、審議、動支的程序規範。而其他已編列議員建設配合款的縣市,則應好好檢討執行面的問題,落實《採購法》、《預算法》規範,避免滋生弊端,將是符合法律規範的最基本要求。
此外,吳敦義在行政院院會中口頭支持台南市長賴清德之餘,身為行政院長亦應有所作為。中央政府除了在《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等行政命令位階規範議員建設配合款外,亦應該在法律層次,如《地方制度法》中明文規範是否得編列每人固定額度的議員地方建設配合款,或者只讓議員有形式上的「建議權」,但縣市政府必須負擔預算動支、執行、估驗等最後的把關責任。欠缺法律的明文規範,讓各地方政府各自憑其政治運作摸索,恐非國家運作的長久之計。
民主制度使否能深化,有賴實踐過程中不斷的落實改革。議員配合款制度雖然有其歷史背景,與地方建設的正面意義,但在民意高漲、輿論監督的時代,預算的編列與動支的執行,皆必須滿足民意監督的透明化要求。而民意代表的職責在於問政的表現與質詢中的論理,若僅僅以預算審議權而要脅行政部門必須編列議員配合款,顯然已無法在媒體發達的年代見容於直接民意的監督。值此爭議受民意高度矚目之際,是該好好檢討議員配合款制度的時候,改革契機浮現,有志者應好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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