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身,卻以第五款提名
因為美國國籍、綠卡問題成為大法官被提名人中「大地雷」的陳碧玉,身上其實還抱著另外一顆「未爆彈」。多位法界人士抨擊,以陳碧玉的資歷而言,恐怕根本就不符合擔任大法官的資格。
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的規定,「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資格標沒過,還談什麼!
司法院人事處處長梁宏哲指出,陳碧玉擔任最高法院法官的資歷不到十年,沒有擔任過立委,沒有在大學擔任過法律主要科目教授,沒有擔任過國際法官,沒有關於公法學或比較法學的權威著作;因此,司法院是建議總統府以第五條第五款「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來提名陳碧玉。
梁宏哲還表示,目前大法官當中符合第四款者較少,有些大法官符合第一、第二或第三款,但是第五條中又有符合每一條款的名額不能超過五名(大法官的總額為十五名)的限制,因此,如果碰到額滿的情況,可能改以第五款提名。
對於陳碧玉的資格問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犱正指出,目前總統府提名咨文還沒有送到立法院,因此不知道總統府會以哪項資格提名陳碧玉;但是,如果是以第五條第五款來提名陳碧玉,就祇能證明總統府在鑽法律漏洞,不依法行政。
他進一步解釋說,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之所以有五種資格限制,是因為大法官的地位相當重要,因此,人選必須具備極高的條件;而且,這些對大法官人選的基本要求,就是必須要資深。
祇考量性別,格局太小!
他指出,陳碧玉的專長是在法官領域,但是卻以第五條第五款來提名,顯然是在閃避第五條第一款的限制,「有些諷刺,因為她連資格標都沒過,還進去比價格標。」「最高法院出身,卻用第五款,這不是很奇怪嗎?」
一位具有將近三十年法官資歷的法界資深人士指出,「不可以說她(陳碧玉)沒有資格,但是可以說她不適當!」他指出,過去以第五款提名的大法官並不多見,陳碧玉沒有法律研究的重要著作,也沒有「富有政治經驗」,即使將司研所所長視為政治經驗,「陳碧玉擔任司研所所長不到一年,經驗算豐富嗎?」
這位資深法界人士分析說,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的五個條款,都有其背後的意義。例如,第一款是著墨在司法領域,在已經卸任的大法官當中,大部分都擔任過最高法院庭長五年以上,而要擔任最高法院庭長前,基本上都要擔任過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從這個條件來看,陳碧玉的資歷還差得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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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碧玉過與不過,都因性別
【全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新新聞》12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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