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應該深自檢討,了解問題的根本,劍及履及,而非一再迴避事實。而落實《農產品標示法草案》的立法精神,確保食品安全,照顧農民權益和守護人民健康,更是朝野政黨責無旁貸的責任。
攸關人民福祉的《農產品標示法草案》,早在2008年3月即由潘孟安等25位民進黨籍委員提案,此一法案一直塵封於立法院未審議。近期,農委會終於表示立場。2010年12月15日,農委會於第七屆第六會期第12次經濟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提出說明意見,農委會主張「現行國內農產品包裝、原產地及地理標示皆已有相關法令明文規範,為避免法規疊床架屋,不宜貿然制定此法。」《農產品標示法草案》的立法精神,主要是要「扶植國內農產品標示以及落實執行原產地標示」,農委會卻認為不宜貿然制定,到底孰是孰非?
《《法律千萬條 與現實脫節》》
根據農委會的說明,有關「農產品包裝標示規範」方面,目前《商品標示法》及《食品衛生管理法》已有相關規定,尤其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農委會認為「已達到消費資訊揭示之目的」;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和《糧食管理法(市售食米)》,農委會也表示「可資完善規範」。
其次,有關「進口或國產農產品原產地標示規範」方面,農委會也表示《商品標示法》第9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依第17條之1規定公告的「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以及《關稅法」、《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均有明確規範;而對於進口農產品的地理標示,《商品標示法》也有明訂。
例如,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2008年1月1日起,「食品之容器或包裝應於個別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之規定」。散裝部分,亦依同法第17條之1規定公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針對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之陳列販售場所,2010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須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並應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方式,擇一為之。
此一說法乍聽之下言之成理,但證諸市場上實際狀況,則顯得與現實脫節:當前台灣農產品市場上,來自中國、越南和泰國農產品快速增加。
來自中國的農產品(不包括農用品),2009年5.5億美元、2010年6.6億美元,增加20.4%;來自泰國,2009年5.8億美元、2010年7.1億美元,增加22.5%;來自越南,2009年2.7億美元、2010年3.7億美元,增加39.8%。這些源自開發中國家的農產品充斥在傳統市場、南北貨市場,甚至超級市場和連鎖量販店等。然而,消費者卻幾乎看不到。
《《農產品來源 消費者不知》》
針對潘孟安委員等所提《農產品標示法草案》,農委會並未針對國內市場到處充斥中國等開發中國家農產品,消費者渾然不知的事實,農委會的說明,卻迴避問題的焦點。
農委會更稱,其「主管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已明確規範產銷履歷農產品、有機農產品及CAS優良農產品之生產過程、驗證、標章與標示等管理事項,落實各該法令管理及執行,足資保障國內農業、農民及消費者權益。」是混淆視聽的說詞。
要知,產銷履歷農產品、有機農產品及CAS優良農產品屬農民自願性實施的制度,目前三者產量之加總不及全國總產量之7%,另有93%的農產品尚待加強輔導。
對於來路不明的外來農產品無力把關、對國產優質農產品又無心推廣,農委會卻侈言現行法規「足資保障國內農業、農民及消費者權益」!
《《政策怠惰 一味向中看齊》》
馬政府主政後,大量增加CAS預算,要知CAS的原名是Chinese Agricultural Standard(中國農業標準),後來改為Certified Agricultural Standard,日本的農業標準叫做JAS,是Japanese Agricultural Standard的簡稱。
大量恢復CAS預算,不僅違背立法院第六屆經濟暨能源委員會的主決議(當時,民進黨、國民黨和親民黨3位召集人,均簽名同意,對CAS預算明訂落日條款),其向中國傾斜,為著和中國「建立共通標準」(江陳會第四次),或「共同發展全球華人品牌」(國共第六次論壇)鋪陳基礎的用意,是「司馬昭之心」。
馬政府上台之後,大量刪減「農產品產銷履歷」預算,並主張須符合外銷國家有要求、通路有保障、有食品安全風險疑慮三原則,才納入推動,簡單說就是將「農產品產銷履歷」實施範圍限縮到最低,此一政策變更不僅是政策作為的消極怠惰,也任憑產業競爭的黃金時間流失。
由於自開發中國家進口農產品的價格較低、產品較不安全,消費者會買較便宜的,若我國的農產品,無法邁向「精品」、無法確切執行原產地標示,讓國產農產品和開發中國家的農產品,有明確的市場區隔,其結果肯定不利於農民的權益和國人的健康。
2010年,農產品(不包括農用品)進口127.6億美元,較之2009年100.5億美元增加27.1億美元;2010年,農產品(不包括農用品)出口39.7億美元,較之2009年32.1億美元增加7.6億美元。比較2010年和2009年數值,進口增加值是出口增加值的3.6倍;進口值增加30.0%,出口值增加23.7%,無論絕對值或比例,馬政府執政下的台灣農業施政「倒退嚕」,可見一斑。
《《強化執行力落時立法精神》》
馬政府的執政團隊,是該深自檢討。了解問題的根本,劍及履及,而非一再迴避事實,不予理會。
農委會認為現行法律「已達到消費資訊揭示之目的」、「(標章、標示)可資完善規範」、「落實各該法令管理及執行,足資保障國內農業、農民及消費者權益」,這種說詞與市場實況「差很大」,徒法不可行或沒有執行力,到底是哪種?落實《農產品標示法草案》的立法精神,確保食品安全,是照顧農民權益和守護人民健康的根本,朝野政黨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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