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3級稅率降低
由於前(2009)年5月初時,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調降個人綜所稅的所得稅稅率,將個人綜所稅的前3級稅率各降1個百分點,這條修正案將從今(2011)年5月要申報的去(2010)年綜合所得稅開始實施。過去幾年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稅率為6%、13%、21%、30%、40%,99年起,最低的3級稅率各調降1個百分點,也就是變成5%、12%、20%。後兩級的稅率則維持不變。
因此,今年申報去年度所得稅適用最低3個稅率級距的納稅人,要繳的稅負將可望減少。
結構型商品收益不併入計稅
結構型商品收益也從去年起開始適用分離課稅,包括透過國內金融機構購買的連動債、雙元貨幣商品等,都在所得給付時,就直接按應適用稅率扣繳稅款,不必併入年度的綜合所得報稅。
因此,從去年元旦起,外匯指定銀行(DBU)在支付投資人有關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時,須按10%扣繳率分離扣稅。
而境外金融中心 (OBU)給付投資人有關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時,也要依新稅法的15%扣繳率直接扣繳稅款。取得該交易所得的投資人,不必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有損失,也不能主張扣抵。
投資型保單收益要併計課稅
另外,去年1月1日起新買的投資型保單,其投資收益,都要在扣除成本後,併入當年度所得課稅。
投資型保單,依保險公司與保戶簽訂的契約內容,其投資資產專設帳戶所連結的投資標的性質,區分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如果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投資國內標的),則依投資標的不同,分為銀行存款、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或金融資產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公債及公司債、公開發行股票、台灣存託憑證等。屬於分離課稅的利息或其他所得,如債(票)券、證券化商品的利息或結構型商品交易之其他所得,不併計投資人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屬於利息所得者,如全年所得額大於1000元者,應計入投資人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規定;全年利息所得低於1000元者,則免稅。
如屬股利所得,應計入投資人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可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如果是投資股票的買賣所得,則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因現行所得稅法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的關係,不必課稅,但有證券交易損失也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如果是國外所得,如連結的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外國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外國銀行金融債券、外國上市櫃股票及公司債等,則依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課稅方式處理,後文將有詳細介紹。
接著,就是財政部針對非自用不動產,以及若干高價商品,課徵奢侈稅,將使部分高所得或高消費的民眾稅負增加。
奢侈稅,是針對持有未滿2年的非自用不動產與空地課稅,稅率分別是未滿1年者15%、1到2年者10%。由於是採取實價課稅方式,對房市投機客帶來很大的衝擊。
根據行政院會通過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俗稱奢侈稅),只有自用住宅、先買後賣、農舍、公設地、法拍屋、銀拍屋、建商推案、繼承或受遺贈、政府出售或贈與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等10項不動產,才可以排除奢侈稅的適用。 高額消費部分,包括50萬元以上會員證、家具、皮草等,及300萬元以上私人飛機、遊艇、汽車及超輕型載具,都要在出廠、進口或銷售時,按銷售價或完稅價加徵10%奢侈稅。
奢侈稅將有例外條款
為了怕「掛一漏萬」,錯殺了「無辜者」,財政部訂定的第10項排除條款,只要是「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經財政部核准後也可免課奢侈稅。
舉例而言,張先生買了1家店面做生意,但1年內商店倒閉,被迫賣店面,張先生可舉證是「非自願性移轉」,若經核准,賣掉店面的錢就可免課奢侈稅。
事實上,財政部為遏止不當炒作房地產的行為,在奢侈稅的立法過程中,就已指示各區國稅局嚴查投資預售屋轉售賺取差價的案件。財政部祭出的理由是,購買預售屋者,如果未經辦理第1次房屋登記就出售,就是賺取差價的行為,其賺取的差價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該課徵綜合所得稅。
各區國稅局去年以來即查獲不少出售預售屋獲利的案件。以台北市國稅局查獲的案例來說,有的預售屋交易,購入持有期間約1個月,地基尚未完成,一轉手即獲利5、6百萬元;有的豪宅,投資客甚至持有時間僅半年到一年之間,一轉手即賺進4、5千萬元,甚至有同一預售屋在交屋前連續轉手2次以上,這些案件都被國稅局補課所得稅,平均每件補徵稅額約5百餘萬元,單一申報戶最高補徵稅額約為2千萬元,最低約5萬元,由於查獲屬於漏報案件,並加處罰鍰。
對為數不少的海外基金投資人來說,最關心的莫過於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範圍。據財政部規定,今年申報99年綜合所得稅起,國人應先比照國內所得分類方法,將海外所得分為薪資、利息、股利、財產交易、租賃所得與其他所得等10類。凡是投資海外基金、股票等的投資人,要特別留意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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