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出的「炒房稅」,本質上是一顆「假球」,充其量僅會讓投機客拉長一點而已,根本無法達到「健全房市」與「縮短財富差距」的目的!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今年4月6日初審通過俗稱「奢侈稅」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總統馬英九為此感到欣慰並洋洋得意的說:「我們打了漂亮的一仗」。這個法案就算在立法院能不折不扣的通過,也不過是一個「不痛不癢的稅」而已,它充其量只能用來唬弄一下老百姓,暫時性平息一下民怨而已。如果馬政府想要藉這個「奢侈稅」來達成「健全房市」與「縮短財富差距」的目的,那就太扯了!
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課稅標的包含:「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非自用房屋與土地」(草案第二條第一款之特種貨物)與「售價或完稅價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貨物與勞務」(草案第二條第2至6款之特種貨物與入會權利)兩大類。
第一類是針對非自用房屋與土地短期投機炒作所課徵的交易稅,它本質上不是「奢侈稅」,而是針對「把房屋與土地當作商品」,持有未滿2年即殺進殺出、投機炒作、哄抬價格所課之「懲罰稅」,所以它其實就是「炒房稅」。第二類是針對富人才買得起的高級汽車、遊艇、飛機、家具、可交易的保育類動物及製品以及入會證等所課的銷售稅,這才是名副其實的「奢侈稅」。以下僅對「炒房稅」加以評論。
《《懲罰炒房 政府虛應民意》》
台灣人生性好賭,股票、彩券、樂透、期貨、基金、黃金、土地、房屋、農舍、字畫、古董等統統都可以拿來投機或投資!其中,短期投機者比比皆是,例如:股票不是每日殺進殺出嗎?「搜刮窮人的錢來作公益與社會福利」的各種彩券與「大壞透」不是也天天公然投機賭博嗎?那為何獨獨要懲罰「非自用房屋與土地之短期投機炒作」呢?其主因之一為炒房者把房屋與土地當商品來短期投機炒作,哄抬房地價,使得房價節節上升,讓大部分需要購屋或換屋自住者買不起,因而招致民怨;另一個原因為民眾擔心房價泡沫化,擔心有一天房價泡沫像被戳破的氣球一樣地幻滅時,將會是一場大災難。
所以,高房價乃成為民怨之首,民眾除抱怨政府外,並將矛頭指向炒房者,使得整個社會形成一種「懲罰炒房」氛圍。在此氛圍下,一貫「向財團與富人傾斜」的政府只好假裝順應民意,拿出一把道士專屬的「桃花木劍」出來揮一揮。
不過平心而論,政府肯這麼虛應故事,已經非常不容易了!宅心仁厚的社會大眾還是應該心存感激的;因為,對於一個嚴重向財團與富人傾斜的政府,民眾除了心中默念政府慈悲,求得心理的安慰外,還能奢求政府實質為我們作什麼呢?
《《稅率偏低 短期難弭歪風》》
為何要漏政府的氣,把「炒房稅」說成不痛不癢的稅呢?主要原因在於
(1)「炒房稅」僅對「持有未滿2年之非自用房屋與土地」課稅,也就是說,非自用房屋與土地只要在2年內不賣出,就不須繳「炒房稅」;兩年的時間非常短,對資金雄厚、口袋夠深的投機客,稍微一撐就過去了;對口袋不夠深的投機客,以目前房貸成數之高與利息之低,試問他們在「負擔利息、撐兩年」與「賣出、繳15%或10%之炒房稅」兩者之間會如何選擇?這是一個只要懂得阿拉伯數字會加減乘除的人就知道答案的問題,難道會有人笨到跟自己的財富過不去,會選擇在2年內就殺出,甘心付出比2年房貸利息數倍高的「炒房稅」嗎?換句話說,「炒房稅」本質上還是一顆「假球」,它充其量僅會讓投機客拉長一點囤積或持有時間(二年),增加一點點的持有成本負擔而已。
(2)「炒房稅」的稅率是持有未滿一年課15%,持有未滿2年課10%,此稅率可謂不高,因為近年房地產短期投機炒作之獲利達20%、30%以上者比比皆是,此可從財政部官員預估「奢侈稅」一年可為國庫增加150億元收入之說法獲得印證,這150億元稅入是包括「炒房稅」與「奢侈稅」收入在內,假設其中「炒房稅」收入為100億元,平均稅率為12.5%,則短期投資炒作之非自用房屋與土地總金額1年為800億元。
如果炒房稅率夠高、稅負夠重,怎還有此鉅額之房地產短期投機炒作呢?財政部預估每年可收到近百億元的「炒房稅」顯然自曝「炒房稅」的「稅率偏低」,無法消弭短期投機炒房的事實。依此,「炒房稅」要充分發揮效果,其課徵期限需要再加長,稅率也需要再提高。
《《正本清源 降低囤屋與地》》
開徵「炒房稅」就可以「健全房市」或甚至實現馬總統所說的「居住正義」嗎?答案是不可能。因為,縱使「炒房稅」能發揮馬總統、閣揆以及財政部長所吹噓的「打房」效果,在下面兩個因素沒有改變情況下,房價上漲壓力不可能消失,市場上各種「合理價位住宅」之有效供給仍然會短缺,真正想要購屋居住者仍然會望屋興嘆!
第一個關鍵因素是市場游資太多、銀行資金過度寬鬆。政府拚經濟之結果是投資環境之改善依然不起色、民眾可投資之標的仍然很少、通貨膨脹壓力仍然存在、銀行存款利率仍然偏低,所以民眾省吃儉用所累積之資金,只好買房子保值;有錢的人更是如此,把「房地產」作為重要投資對象。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之投資需求仍會不停地增加,房價也會居高不下。
第二關鍵因素是房地產之持有成本包括:貸款利息、地價稅以及房屋稅等之負擔太輕,使得投資房地產的誘因提高,手上有錢的人只要房地產預期增值大於其持有成本,即會將房地產列為投資對象;所以,當前名下有2戶、3戶甚至數十戶者比比皆是。
此種現象可以從下述統計數字窺其一斑,內政部營建署99年第三季住宅統計資料顯示,台灣住宅存量為788.35萬戶,總家戶數為781.83萬戶,若住宅存量加以平分,則每一家戶幾乎已可分到1戶住宅。惟實際之情況是全體家戶中有12.11%,約為95萬之家戶是住在非自用住宅內(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資料)。
另根據營建署委託研究之「空屋資訊推估」報告,去年全台灣之空屋高達92萬戶(平均空屋率為11.67%),其中,台北市有9.6萬戶空屋、新北市有17萬戶空屋,兩市合計有26.6萬戶空屋(張金鶚教授推估目前全台空屋率高達20%,約158萬戶,台北市空屋率為15%,約14萬戶),空屋就是無人居住的房子,在房價高漲,一屋難求,近百萬人無自用住宅可住之情況下,為何有如此龐大數量之非自用住宅既不出售也不出租呢?尤其是台北市與新北市,為何有如此龐大數量之非自用住宅閒置不用呢?難道這不是因為「持有成本太低、預期利潤太高」所造成之「囤屋」現象嗎?近百萬戶之房子任其閒置,是何等龐大的社會資源浪費呢!
如何正本清源,降低非自用房屋與土地投資囤積之誘因,一方面減少非自用房屋與土地之投機與投資,另一方面讓已囤積不用的房屋與土地釋放出來,降價求售,將是政府健全房市之政策投入重點。
《《杜絕弊端應先健全房市》》
綜上所述,政府健全房市之關鍵因素在於:
(1)改善投資環境,讓市場游資有出路,不要流到房市。
(2)大幅提高非自用房屋與土地之持有成本,降低不動產投資意願,以及讓囤積不用之房屋與土地成為市場之有效供給。
可用來提高「非自用房屋與土地持有成本」之措施很多,例如:降低貸款乘數、貸款年限與提高利率等之房貸信用緊縮措施,提高地價稅與房屋稅,課徵空地稅與空屋稅,以及常態性地課徵特種貨物稅等都可發揮一定之效果;惟本人強烈建議採用地價稅與房屋稅工具,將地價稅與房屋稅合併計算(暫簡稱為「不動產稅」),以實價為稅基,按實價課稅。實價之認定有交易者以成交價格為準,無交易者改由稅捐稽徵單位評估認定。
至於稅率則建議自用房屋與土地其稅率應從輕,非自用房屋與土地其稅率應從重。按實價課徵不動產稅不僅可降低囤積非自用房屋與土地之意願,以及可釋出閒置房屋與土地,讓供給面發揮作用,逐步降低房地價格;而且,可為地方政府帶來鉅額之不動產稅收入,充裕地方財政,挹注公共建設與社會住宅財務。至於土地增值因其本質屬於資本利得,建議納入所得稅課徵。
《《改革稅制 落實居住正義》》
台灣貧富差距愈來愈大,M型社會圖像越來越凸顯,縱使政府願意拿出魄力,積極改革地稅與房屋稅,大幅提高非自用房屋與土地之持有成本,迫使房價下降,處於M型左邊的「窮人國」國民顯然還是很難買得起或住得起合乎居住標準之住宅。
房屋是民生必需品,很多人買不起房子或負擔不起房租,這就涉及「居住正義」議題了。
套用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1921~2002年)所主張之正義原則,可以界定兩個「居住正義」原則如下:
(1)平等原則:人人生而平等,人人有免於無住屋恐懼之權利;根據此原則,政府有責任為低收入戶提供住得有尊嚴之住宅服務,以及幫助中收入戶於房屋市場中獲得負擔得起的住宅(affordablehousing)。
(2)差異原則:容許超豪宅、豪宅與高級住宅存在之必要條件為「機會均等」與「對社會底層有利」;亦即,人人有同等之機會接近房屋市場,以及超豪宅、豪宅以及高級住宅之存在必需有助於社會住宅之提供,例如:住在超豪宅、豪宅與高級住宅的富人量能多繳房地價稅,以用來興建社會住宅,照顧社會底層的人。
為實踐「居住正義」原則,建議政府採取下列措施:
(1)將家戶所得低於直轄市、縣(市)中位家戶所得之30%者列為「極低收入戶」、將介於中位家戶所得之30%~50%者列為「甚低收入戶」、將介於中位家戶所得之50%~80%者列為「低收入戶」、將介於中位家戶所得之80%~120%者列為「中收入戶」,並將此四類家戶列為社會住宅照顧對象,收入愈低之家戶獲得政府之照顧或補貼應愈多,其中,政府對於極低收入戶應給予完全之照顧。
(2)以實價(或市價)為稅基重課非自用房屋與土地之不動產稅與不動產增值稅(或資本利得稅),並規定一定比例之稅入應專款用於照顧上述四類中低收入戶之住宅需要(needs),亦即,讓富人照顧窮人,以符合居住正義之差異原則。
(3)全面取消目前巧立名目向財團或富人傾斜之「建築容積獎勵措施」,將法定建築容積以外新創設之建築容積,作為獎勵開發者或地主搭配興建「合理價位住宅」(affordablehousings)或「社會住宅」之籌碼,鼓勵開發者或地主照顧社會底層家戶,以及增加各收入階層負擔得起住宅之供給。在此所稱之「負擔得起之住宅」或「合理價位之住宅」,可以參考美國住宅及都市發展部之規定,以家戶所得之30%為合理之住宅負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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