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農委會,連挨兩記重拳

王秀蓉    


集村農舍興建
先是立院經濟委員會要求讓原已提出送審的興建案,按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繼續審查。接著監委表示,農委會根本就是「亂搞」,若沒提出妥善的解決辦法,不排除提出彈劾。

為了集村農舍興建的問題,農委會近來挨了兩記重拳。首先是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在四月二十一日通過決議案,要求農委會讓原本已經提出送審的興建案,按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繼續審查。讓農委會更頭大的是,監察院在五月四日已經提出調查報告,負責調查的監委余騰芳表示,農委會根本就是「亂搞」,未來若是沒有提出妥善的解決辦法,監察院將不排除進一步提出彈劾。

為了避免農地建地化,以及保護優良農田供農業生產使用目標,農委會在去年十月十五日公布農水保字第○九九一八七五七三八號解釋令,規定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

由於民眾的陳情,監察院從去年十二月間開始進行上述解釋令的相關調查,主要有四個調查重點:

一、是否違反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的規定?
二、是否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三、未依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時期之條款,是否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八條「信賴保護原則」?
四、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監察院今年一月十一日特地邀請台大法學院教授林明鏘、政大法學院教授劉宗德、文化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郭介恆等人到院諮詢,在農委會函復並檢送相關資料,以及監察院於四月十五日約詢農委會相關人員之後,監察院在五月四日公布了調查報告。

該調查報告指出,「農委會未經召集相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等充分討論審慎研議及評估,即逕行核釋全面限制集村興建農舍坐落基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實屬草率。」其次,農委會的做法未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制要求,以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有關「信賴保護原則」之意旨等,更沒有符合有關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余騰芳表示,對於「特定農業區」是否得申請集村興建農舍,農委會一向持肯定見解,證據包括農委會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二一八四七一四二號函、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二一八四七一九七號函、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三一八○一九四三號函、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三一八四八六三三號函。



一紙解釋令函設限
法制作業實有瑕疵
根據農委會統計資料顯示,自九十年四月至九十九年六月間准許興建之集村農舍案件計有八十五件,其中位於特定農業區之集村農舍案件達五十三件之多,亦即主管機關對於在特定農業區申請興建集村農舍,截至去年十月十五日以前並沒有禁止興建的限制。

余騰芳認為,從上述的解釋函以及數據來看,農委會在去年十月十五日公布解釋令,全面限制集村興建農舍坐落基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根本就不是闡示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的立法原意,而是超越了立法意旨,而且增加了法律原無之限制,不當剝奪人民權利。

余騰芳進一步指出,農委會第○九九一八七五七三八號解釋令的母法「農業發展條例」,以及授權命令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沒有限制在特定農業區不得興建集村農舍,農委會單單以一紙解釋令函便要加以限制,在法制作業明顯有所瑕疵。

農委會若要改變現行集村農舍的政策,余騰芳表示,做法應是修正農發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或是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制要求。其次,農委會還必須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有關「信賴保護原則」的意旨,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是訂定過渡時期之條款,以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讓余騰芳感到不可思議的是,農委會全面限制集村興建農舍坐落基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其目的說是為了「避免農地建地化且保護優良農田供農業生產使用目標」;然而,經過調查,個別興建之農舍,破壞農業生產環境的嚴重程度遠大於集村興建,農委會卻未予以限制,農委會的管制做法「顯有疑義」。


個別農舍面積更大
農委會竟視而不見
根據監察院以往調查案的統計資料顯示,從九十五年至九十九年六月底為止,個別農舍的農業用地面積合計一八九一.三九公頃,其中位於優良農地之特定農業區的有六一○.五六公頃,建築基地為六一.○六公頃。至於集村興建農舍部分,自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九十九年六月底為止,申請集村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合計四六六.八七○三公頃,其中建築基地位於優良農地之特定農業區的僅是二八.三五公頃。

建築基地實際位於特定農業區的面積,個別農舍在五年間就有六一.○六公頃,集村農舍在九年間才二八.三五公頃,為何農委會偏偏祇拿集村農舍開刀,彷彿沒有看到個別農舍的存在?難道是因為興建個別農舍的都是大財團,農委會得罪不起大財團?

余騰芳舉出更離譜的例子,宜蘭縣內,從八十九年至今年三月底為止,在特定農業區內興建集村農舍的有六.二公頃,興建個別農舍的卻有一三九.六公頃,個別農舍足足是集村農舍的二十三倍之多,為何農委會沒有看到?

對於農委會在去年十月十五日提出農水保字第○九九一八七五七三八號解釋令,余騰芳直斥根本就是「亂搞」。余騰芳表示,監察院已經在五月四日公布調查報告,依規定,農委會必須在兩個月內向監察院提出說明或是擬出妥善的解決辦法,屆時,監察院若是不滿意,將不排除提出農委會的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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