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我獲釋
二十二歲那年,我因謀殺前女友珍妮佛的罪名而入獄。我沒有殺人,但除了父母之外,只有西北大學錯誤定罪中心的律師相信我。他們不眠不休地為我奔走。遭受冤獄十三年之後,二○○八年他們爭取到伊利諾州高等法院受理上訴案。
我應該很興奮,但我不讓自己沖昏頭。這有什麼意義呢?我曾經五次等待判決結果,結果五次都被送回原來的牢房。
然而我不能喪氣。檢察官一口咬定我和珍妮佛的關係不穩定;至於動機,他們堅稱我嫉妒她劈腿的對象。坦白說這是事實,但我的律師握有一張王牌──那是初審時被遺漏的證據,證明案發當時我人遠在二百多公里之外。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法官即將宣判。獄警領我走出牢房,經過走道時,獄友阿曼多將我攔下,他看來比我還要緊張。他說:「我無法忍受你告訴我失敗了,所以待會如果你贏了,看到我的時候不要說話,只要跳起來腳跟相碰就好。」
我走進獄中的一個空房間,獄警在裏面。幾分鐘後判決來了。
我恍恍惚惚地走回牢房,阿曼多在康樂室看到我,希望從我臉上判讀出線索,但我只是茫然地看着前方。沒多久我的腳步加快,後來變成快跑,然後略為屈膝,跳躍起來!在悲慘的地獄待了十三年之後……我終於跳起來碰了一下腳跟!
我正在控告五位警察和兩位檢察官對我的誣陷。此外,由於法官並未宣判我無罪,只是沒有定罪,因此我要申訴爭取伊利諾州的無罪證明。無論最後結果如何,他們永遠無法奪走五月的那一天──我重生的那一天。
【完整內容請見《讀者文摘》0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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