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追訴期,一律不起訴
有人說: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事實是:司法不一定會給你真正的正義,它祇會給你一個「結果」,不管是一審、二審、更審、三審,皆是如此。而且,這個結果和「真相」或「正義」無關,就像十五年前的軍法竟然判決一位無辜的阿兵哥江國慶槍決一樣。
所以,正義不會憑空從天而降,更殘酷的是,正義還必須靠自己去伸張;遺憾的是,在台灣即便追求正義,竟然還像電視購物般,是有「鑑賞期限」的,逾期就得認了!
台灣地區最有名的一件已逾追訴時效的重大刑案,便屬「林宅血案」。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那一天,林宅血案屆滿二十五年,兇手的殺人罪追訴期效已過,換句話說,即便兇手此時出面表示是他幹的,也已經沒有任何法律問題,沒有人能奈他何。
這起血案,造成林義雄的母親和一對雙胞胎女兒慘死,長女遭兇手砍殺成重傷送醫後獲救,兇手下手無比兇殘,一度演變成「政治案件」,當年政府組成「撥雲專案」投注大批警力偵辦,但是事隔多年還是無法破案。
雖然家屬祇想知道行兇的動機,但是兇手仍然無聲無息,如今連追訴兇手的期限都已過期,從此兇手逍遙法外,真相永難大白,至今,林宅血案依然是台灣治安史上無解的一大懸案。
無人負責!/超過追訴期,九人不起訴
台灣司法追求正義是有時間限制的,在刑法和民法上,便是追訴權和請求權的行使。
如果在法律上伸張正義的時間「過期」了,很抱歉,不管你有多可憐、多委屈,壞人就是可以逍遙法外!
此次因為江國慶遭冤死事件中,陳肇敏等前軍方涉案官員,竟然因為法律追訴期已經超過,意外獲得檢察官不起訴,引起舉國譁然。
一般而言,例如違反通姦罪等告訴乃論之罪,其追訴期為自知悉之日起六個月內。
前提是「自知悉之日起」,之前不知道,就不算數,如果超過六個月以上再提出告訴,就會遭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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