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成功的統合27 個會員國的金融市場,而形成一個單一的歐洲金融市場的經驗,可以作為未來兩岸互設銀行以及台灣在金融運作與經濟發展的因應參考。
ECFA 全名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已經在2010 年9 月12 日正式生效施行,ECFA 是遵循WTO架構簽署的一個架構性協議,共有16 個條文與5 個附件,ECFA 的內容大致與WTO 的三大領域 - GATT、GATS 與TRIPS 吻合。
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很自然的會涉及資本移動相關的議題,例如直接投資。台灣的產業結構已經進入以服務業為主軸的型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成為重要的議題。
ECFA 在性質上屬於經濟統合的共同市場樣態,ECFA 除了商品貿易外,還包括法人的設立、服務業貿易與資金流通等議題,本文將從歐盟經濟統合的經驗探討兩岸互設銀行對台灣金融運作及經濟發展之影響。
《《單一金融市場 歐盟成功經驗》》
歐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產物,堪稱為區域貿易自由化成功的典範,從1952 年成立歐洲煤鋼共同體以來,歷經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至1993 年成立歐洲聯盟,一貫的目標就是在歐洲和平、各民族融合的基礎上致力於共同市場的實現與促進四大市場自由(商品、人員、勞務與資金的四大自由流通)。
歐盟的資金自由流通適用於外匯(跨國資金流通的直接干預)、投資與資金運用、現金存款、發行有價證券等,當然歐盟對於規避稅捐、逃稅、漏稅、洗錢、基於公共秩序或安全的理由等,仍得採取限制的措施尤其是對於洗錢有非常嚴格的規定,以防止不肖分子利用資金自由流通而行洗錢之實。
整體而言,歐盟成功的統合27 個會員國的金融市場,而形成一個單一的歐洲金融市場。當然在形成單一歐洲金融市場的過程中,歐盟採取了許多法規調適整合的措施,例如來源國設立監督原則(即所謂的歐洲護照制度)、所在地國業務監督原則(即金融機構的經常性業務由所在地國的監督機關負責監督),而發展出一套獨特的歐洲金融市場法,建立了一套對歐盟境內資金流通必要的綱要條件。另外,歐盟對於金融機構的自有資本適足率、風險管理與市場紀律有非常嚴謹的規定,以確保歐洲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
《《兩岸互設銀行 有開放必要性》》
歐盟的共同市場理念一直以來就是致力於資金自由流通的實現,資金真正的自由流通為其他市場自由落實的基礎,資本移動除涉及貿易問題外,亦與投資(包括直接投資與有價證券投資)有密切關連。金融業是產業發展的後盾,從歐盟單一金融市場的發展經驗,我們可以洞悉資金自由流通為達成共同市場目標的重要性。因此,在兩岸經貿關係密切的發展下,兩岸開放互設銀行有其必要性。
台灣的銀行業有必要跨海進入中國市場經營業務,一來可以提供在中國台商的金融服務以及各項與投資相關的服務,例如提供融資服務解決台商在中國的融資問題,再者可以使台灣的銀行業經營人民幣業務,有助於台資銀行多面向與更國際化的業務擴展。
中國與台灣的金融市場在規模上有非常大的差異,再加上中國主要為國營銀行,外資銀行僅占3%,在金融市場結構上與台灣大相逕庭,台灣主要以民營商業銀行為主,國營與民營的經營模式亦有相當大的差異。因此在開放中資銀行進入台灣市場上應記取2008 年全球金融風暴的教訓,現階段應符合巴塞爾第二個資本協定(Basel II)對於銀行的監理要求,尤其應要求中資銀行有適足的自有資本、有充分的風險管理能力與遵守市場紀律。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9 條之規定,中國地區商業銀行或中資銀行在台灣地區僅得設立分行與參股投資,若從公司法的面向來看,分行只為分支機構,對於其母行的體質金管會很難完全掌控,而依據公司法第371 條與銀行法第116 條之規定,中資銀行來台設立分行亦必須經由經濟部予以認許才得在台灣地區經營業務,並且依據銀行法第23 條與第24 條之規定,外國銀行的資本必須符合最低資本額的限制,資本應以新台幣計算。
《《開放中資來台 金融市場利基》》
近來兩岸金融互動頻繁,兩岸開放互設銀行也有其必要性,相關法令的研討會也常常在兩岸舉辦。 (攝影/林敬原)
雖然中國的經濟實力已不可同日而語,不僅在亞太地區舉足輕重,在國際經貿舞台亦逐漸嶄露頭角,尤其是在最近G20 金融高峰會議上「人民幣國際化」的議題一直是歐美各國關切的焦點,但人民幣目前仍不是一個自由買賣的貨幣,在開放中資銀行上,雖然可以使台資銀行擴展人民幣的業務,但是另一個應注意的問題是應防止新台幣過度的依賴人民幣,因此唯有使台灣金融市場更自由與更國際化才有可能防止新台幣過度依賴人民幣的現象產生。
目前中國仍為開放外國銀行在中國地區經營業務,而台灣的銀行已經有相當豐富從事國際金融業務的經驗,再加上語言與文化背景的優勢,對於台灣的銀行在中國地區的開放,勢必也會吸引外資銀行與台資銀行的合作,有助於台灣金融市場更進一步與國際金融市場的接軌以及更融入國際金融市場的一環。
開放中資來台,由台灣的銀行業國際化的經驗業務,而台灣的銀行協助人民幣投入國際市場,對於亞太地區、甚至全球的金融市場均是一個利基,亦有助於全球化的經濟發展。長遠來看,兩岸互設銀行亦可以協助中國地區的銀行業的發展與學習國際金融業務的經驗。
《《台灣經貿夥伴 宜以外資看待》》
在歐盟深化與廣化的經濟統合中,會員國仍保有其自主性與國家認同,會員國並未因為加入歐盟而喪失其作為「國際法主體」的資格,這一點足以成為兩岸在協商ECFA 與後續相關協定的典範。
姑且不論中國與台灣間的政治糾葛,不論是否喜歡中國,但中國的崛起是一個事實狀態,在經濟實力強大後的勢力亦將改變亞太地區的「經濟和平」,因此我們必須面對一個經濟強勢的中國,將它視為一個亞太地區正常的「經貿夥伴」,與我們其他經貿夥伴一視同仁,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場中不須再區分「中資」或「外資」,只要不是「台資」一律以「外資」處理,以期更符合WTO 的各項原則,並且可以簡化認定「中資」的行政程序。
無庸置疑的是,民營商業銀行的經營模式是以法律規範為基礎和市場供需法則的經營模式,開放中資銀行進入台灣市場至少給與中資銀行學習期國際化金融服務的經驗,台灣的銀行業有豐富的國際金融業務經驗,這對中資銀行由國營的經營模式轉型為商業銀行的營業模式亦有相當大的助益。
台灣的銀行歷經亞洲金融風暴與2008 年的全球金融風暴仍屹立不搖,顯示台灣的金融體制已經有能力抵擋外在的「強風巨浪」,為了使金融體制更健全發展成為經濟發展穩定的基礎,一套健全、有效率的銀行監理制度尤為重要,因此在ECFA 生效後,開放中資銀行進入台灣地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經營業務,可為台灣的金融市場挹注大量資金,但同時應要求中資銀行有適足的自有資本與市場紀律,這才能凸顯ECFA 促進兩岸和平發展的真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