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本公司持有一處房屋(且擁有該房屋之土地持分)作辦公室之用,惟其土地持分不得與辦公室分別出售,請問本公司於初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財務狀況表中能否選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第D6段之規定,以依先前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重估價之重估價值作為土地之認定成本,並選擇追溯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之規定,計算辦公室應有之帳面金額?
A:貴公司原則上對於辦公室及土地可以分別選擇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中有關認定成本之規定或追溯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之規定,但應有充分之理由。惟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0年7月7日發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非屬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之投資性不動產、非供投資或待出售之不動產、廠房、設備、無形資產、探勘及評估資產,僅得選擇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重估價值作為重估價日之認定成本,故貴公司於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注意該辦公室及土地等自用不動產不得選擇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
Q2: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97年11月20日發布(97)基秘字第340號解釋函,規定組成要素及除役成本估列之會計處理,惟該函釋未規範過渡條款,故實務上可能有追溯或不追溯處理,針對此一情形,如未追溯者是否即為我國一般會計原則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間之差異,而應於轉換日進行適當調整?
A:企業於轉換日須追溯適用相關規定。惟於衡量除役成本負債時,得選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D21段之豁免規定,於轉換至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日,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之規定衡量負債,並估計當負債初始產生時,須納入相關資產成本之金額,該金額係以適用該負債期間之調整風險後最佳估計歷史折現率折現至該日之現值;及按目前對資產耐用年限之估計,使用企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採用之折舊政策,計算該金額於轉換至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日之累計折舊。
Q3:本公司於二年前購併美國公司,產生無形資產-客戶關係並分七年攤銷,請問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無形資產之客戶關係及其購併產生之商譽,需要一併認列為當期投資損失嗎?
A:1.針對轉換至國際財務報導日以前發生之企業合併,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企業得選擇追溯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重編以前之企業合併,或不追溯適用重編。
2.若貴公司選擇不追溯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仍應評估依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已認列之無形資產,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所規定之認列條件,若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中所規定無形資產之認列條件,該無形資產應重分類為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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