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日常中文的用法中,「名人」就是「名人」,不像英文裡明確地分出兩種不同的「名聲」,一個famous或一個notorious的人。一個人為什麼會「出名」?根本理由:他做了,或有本事做一般人做不到的事。西方語言的習慣本身寓含了一層判斷,要形容這個人有名,你得先辨別他幹的特別的事,究竟是好事還是壞事。因為做了別人做不了的好事,所以變得famous;還是因為做了別人做不了、不敢做、不屑做的壞事,所以變得notorious。這樣的內在分辨,很自然連帶著價值上的提醒--不應該以同樣方式對待好名聲的名人和壞名聲的名人.
挪威發生瘋狂殺人的震撼事件,犯案兇手寫了長達一千六百頁的「宣言」,裡面充滿了種種歧視偏見。這麼大的新聞,媒體當然得大報特報,然而很快地,西方主流媒體出現了檢討質疑的意見:應該這樣處理兇手的歧視偏見嗎?這樣豈不意味著兇手布雷維克藉著邪惡的手段,竟然能夠換來注意,恣意宣揚他的理念,從他的惡念惡行中獲得龐大好處?讓惡行換來好處,對嗎?
這裡面有一種最根本的正義感,一種對於善惡的基本分辨。
相形之下,這種善惡正義底線,在台灣就沒有那麼清楚,還正在進一步模糊化。傳媒時代,名聲可以直接換來龐大利益,有爭議、惹起爭議的人,成了社會上的大獲益者,引來各方羨慕的眼光。如此一來,社會上的善惡判準就更模糊了!
「名人」是個社會現象,而且正在轉化為一個潛在的社會問題。好名聲的名人,和壞名聲的名人,應該還是要有不同的對待態度,不能全都混為一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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