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創新體系中學研機構專利商品化與產業化的應用的鬆綁,發軔於1980 年美國拜杜法案(Bayh-Dole Act)。該法案修改美國專利法,將過去接受政府機構補助或出資所獲得之研發成果的歸屬架構做了創造性的突破。也就是將過去歸屬於聯邦政府或資助單位的學研機構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下放給各實際從事研發的學研機構加以運用,以活絡研發成果,進而促進經濟發展。
由於各學研機構可擁有其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 也促使各學研機構開始積極推動該等研發成果的產業化。不但促使各學研機構成立技轉辦公室(TLO) 積極將其智慧財產權(特別是專利)以技術移轉、授權或其他的方式加以利用,也有效的促成學研機構與產業界的結合,更讓學研機構成為新興產業發展的重要推手,更開創出諸如Google、HP 等一堆的新創公司,引領全球創新產業的發展。
參酌美國的政策與立法例,台灣亦於1999 年跟進制定「科學技術基本法」,並採美國的下放政策,將所有研發成果交由各研究機構擁有,政府僅保留介入權(march-in right)。例如: 該法第6 條明文規定,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得將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
但由於傳統上學研機構績效評量制度仍以發表論文為主(甚至5 年500 億之頂尖大學計畫仍然如此),以致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不足,再加上缺乏此方面之國際專業人才,使得學研機構不但在專利質量與佈局方面容有不足,在國際層級之運用成果,更是屈指可數。
特別是專利申請往往僅申請台灣與美國的專利,不但廣度、且深度亦且不足,以致10 年來,我國學研單位雖然申請了諸多的專利,但是對研發成果在商業化落實之效益仍相當有限,顯見由於文化及產業環境不盡相同的關係,美國之成功經驗對我國並不全然適用。
歐盟整合取代開放
雖然美國拜杜法案的鬆綁使美國創新體系中學研機構研發能量與研發成果得以釋放出來,但是30 年過去,雖然各國都採類似的立法,卻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得以重複美國的成功經驗。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各國學研機構不論在資源(包括研發能量、研發人力與資金等)與創新環境方面都無法與美國相比,因此許多國家也開始走出自己的路。而綜觀其成功之道,主要在於整合相關資源,而非如美國一樣,採取全面下放的措施。
他山之石一 歐盟歐洲技術平台共同發展策略研究
歐盟執委會於2003 年提出歐洲技術平台(European Technology Platform, ETP) 的倡議,其性質類似台灣的國家型整合計畫。歐盟想藉由此平台的建置,將相關領域中的技術研發者、投資機構、產業規範部門等結合起來,共同發展策略研究計畫,以促進未來歐洲科技的發展。而其目標是在2010 年前使歐洲地區投資在研究發展領域的金額達GDP 的3%,同時有三分之二的投資來自於私部門。
原則上,歐洲技術平台基本上是以產業別進行的整合,先定義出重要的研究領域,再集合研究機構、政府組織、民間企業之力共同找出該領域中長期的發展目標,完成具指導性質的策略研究議程。歐洲技術平台除提供產學研共同合作的利基之外,也因為各國政府的參與,而更能將產業實際需求落實至科研政策,此外各個會員國也可在ETP 之下成立國家級的技術平台,集結國家之力整合資源,並成為ETP 的重要支柱。
除了歐盟之外,其他歐洲各國也都朝整合之路邁進,其中最成功的就應該屬於英國了。在英國科技產業發展的過程中,大學扮演的正面角色包括了訓練在產業與學術界間移動的高素質人才、提供高附加價值的知識、提供產學合作之平台、育成公司及將組織分割成立公司等。而亞洲的日本與韓國亦紛紛在整合之路上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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