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競爭環境中,有越來越多的國內外企業利用訴訟遂行其商業策略,使得訴訟不但是無法避免的問題,也有了更深層的意涵。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蘋果,為了打擊威脅到其智慧手機市場地位的Android系統,不惜與次要競爭對手微軟以及RIM 聯手,共同對付主要的競爭對手Google。
此外,三星也對蘋果進行既聯合又競爭的策略,一方面主動出擊,尋求以戰止戰以便與蘋果和解;另一方面則對蘋果示好,以免其供應蘋果A6處理器的市場為台積電所奪。
相對於蘋果的焦土訴訟策略,微軟的目標則顯然在於運用訴訟威來遂行其授權策
略,以獲取最大的利益。也因為如此,微軟一方面推出自己的作業系統芒果,另一方面則積極針對Android 系統的支持者祭出專利訴訟的威脅。在此兩手策略之下,業者若不向微軟授權取得芒果作業系統,就必須就其使用Android系統的產品並支付每台15 美元的權利金給微軟方能避免訴訟。透過訴訟威脅以及胡蘿蔔與鞭子齊下的策略,使得微軟成為最大的受益者,在未來三足鼎立的時代,可以通吃Android 與其自己的芒果作業系統。
從目前正夯的智慧型手機訴訟就可以輕易的觀察到巧妙運用訴訟對達成企業商業目標的重要性,也充分突顯利用訴訟策略達成商業目的已經成為國際大廠普遍採行與積極運用的模式。
設停損點 為錯誤訴訟策略止血
相對於國際大廠實力雄厚,金援充足,可以將訴訟策略運用的爐火純青;台灣業者往往受限於國際人才不足、資力不夠雄厚,再加上未能掌握其中三昧,反而會因為訴訟導致公司陷入泥沼,甚至因未能及時收手,而讓公司經營陷入困境。
案例一/弘崧國際將門(JUMP)商標Fight愛迪達(Addidas)
運動鞋大廠弘崧國際,原本為國內最大的鞋業貿易商,除了將門以外,還有旅狐、FLY等多個品牌,30年前年營業額就高達2千萬美元,而將門與旅狐兩個品牌在高峰期的營業額更高達7千5百萬美元。但因弘崧自創的將門三角形三線圖形設計與愛迪達的三線商標構成類似,而與愛迪達展開25年的長期抗戰。
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弘崧的負責人陳瑞昌當時因為捨不得已投下去的1,000萬美元行銷費用,而決定持續進行訴訟。但長期訴訟卻耗費弘崧高達20 億台幣的訴訟費用,再加上國外訴訟失利,失去國外市場,使得公司經營陷入困境。為了爭一口氣與不捨放手而堅持到底的策略雖然贏得面子,但卻失去市場的裡子,不見得為所有股東之福。若該公司能避愛迪達之鋒,採與愛迪達三線商標不同的設計,不與此等國際大廠正面交鋒,並將訴訟費用用於行銷新的商標或商標設計,或許會有截然不同的結果。
案例二/巨擘科技CD-R 專利授權槓上飛利浦
巨擘科技原向飛利浦公司簽訂CD-R 的專利授權,但是於2008年授權期間屆滿後巨擘就不願繼續授權,而選擇與飛利浦訴訟在國內外進行訴訟。國內的部分,新竹地方法院以該公司違反與飛利浦間的專利授權契約,在2008年8月間,判決該公司應給付飛利浦約折台幣8億7,558萬餘元。巨擘公司不服上訴,但是上訴的結果反而更糟,在2010年10月,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巨擘因未經飛利浦專利授權,2002∼2008年使用飛利浦專利,必須賠償飛利浦20億元。此外,智財法院還判決同意飛利浦提供6億6,667萬元擔保金後,得查封巨擘財產。這也導致該公司股價因此連續六根跌停板、股價腰斬,目前股價則長期在10元面值以下遊走。
而在國外的訴訟方面,由於飛利浦向巨擘的美國客戶與子公司開刀,因此巨擘乃參加美國ITC 提起訴訟,指控飛利浦強迫該公司要授權其並不需要的專利,故有專利濫用之嫌。ITC 行政法官於2003年10月認定飛利浦在美國所進行的CD-R/RW 產品之專利授權行為,構成美國法上之專利濫用,依法不得執行。但是飛利浦上訴後,經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二度審理的情況卻大逆轉,於2009年改判飛利浦並無專利濫用之情事。在此等訴訟紛擾下,不但讓巨擘花費鉅資,更深陷訴訟泥沼無法脫身,到目前仍繼續與飛利浦糾纏。反觀其他CD-R業者例如中環、錸德由於即早採行和解策略,不但避免長期訴訟,並且還將其技術與設備用於太陽能、藍光等新興產品,躲過CD-R式微的風險。
由於訴訟決策影響企業深遠,因此企業經營者不能輕忽,應儘量朝向對企業與股東最有利的方向,雖然此等決策屬與公司法所稱的商業判斷(business judgment),若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事,決策者不必然要負擔法律責任,但是企業經營者仍應該善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並充分考量相關的資訊,評估可能的影響,才能做出最有利於企業的決策。更重要的,就是若發現決策錯誤,也應該儘早改變,以免如弘崧國際一般,一誤再誤,雖勝卻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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