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宇昌案對這回選舉有多少影響,祇要直透本質便看得明白,那就是,在那個極可能轉移政權,或即使不轉移政權,政府也必將重新改組的時候,確實有著一批與當時的政府關係深厚的人,積極抓住權力的尾巴,一舉利用資源達成他們或公或私的目的。
處在即將失去權力的關鍵時刻,特別會有「時不我與」、「來日無多」的感受,既然「夕陽無限好,祇是近黃昏」,若是加快腳步,把心願未了而又福國利民的施政想望極力付諸實現,表現得比往日歲月還認真,是值得稱頌的美事。
但是它要禁得起檢驗,檢驗的標準唯在沒有私心私利,否則就難脫「起身炮」的質疑,更難逃「自肥」的指責。這些私心私利不僅當時不該存在,事後也不可發生,否則一樣得到反證。
有媒體同業拿宇昌案與鐽震案做比較,它們的相同之處很多,比如主要的關鍵時間都發生在失去政權之前的半年,宇昌案的蔡英文與鐽震案的吳乃仁在二○○七年的十二月,同樣受到政府官員向他們報告,他們以「民間人士」的身分出任這兩家公司的董事長,政府官員或主動或被動地要買他們的帳。
兩家公司動的都是政府的腦筋。一個是行政院國家開發基金,一個是國防工業基金。並且都事先讓政府基金出一筆金額較小的錢;當成立公司之後,再由政府基金投入大筆金額。政府出資比例在四成以上,但主控權並不在官股。
兩件事都以「極機密」方式進行,不同的是,一個有公文,一個完全憑口頭;一個資金在大選投票日前撥入,一個則始終沒有到位;一個看不清是否弊案,一個早經揭發為弊案。
這兩個「執政最後歲月的行為」,可謂形塑了當今的模式,當夙昔的典型不復存在的時候,豈能容此當今的模式受到輕忽?唯有仔細計較,方能以儆來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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