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配合雲端科技與新興網路服務模式的興起,以及雲端與數位化趨勢相互結合,成就了雲端商機的黃金時機。但是商機也帶來轉機與危機,特別是在雲端商業模式使得對數位內容侵權更為便利之際,科技發展與內容保護的爭議再起,出現新一波的好萊塢與矽谷戰爭,只是這次戰線拉的更長,不只從美國拉到全球,還從實體拉到雲端。
根據Music& Cloud 部落格的統計,僅就提供雲端音樂服務的業者而言,在2011 年已經多達20 餘家,而雲端檔案分享網站更是如雨後春筍般的出現,也凸顯出爭戰無可避免的態勢。而在企業與政府快速往雲端移動之際,不但引發新的爭議,更引發法律爭議。例如契約、資訊安全、隱私權與智慧財產權(特別是著作權)的保護,就引發各方利益的角力。其中特別是好萊塢與矽谷都關切的著作權保護問題,更引發各方的重視。
雲端新服務新爭議
現階段雲端服務的興起,不但顛覆了過去引領風潮的各種傳輸或利用模式,也進一步便利了著作權的侵權。而透過雲端儲存服務,許多人更將侵權檔案上傳讓使用者從雲端下載還可以獲利,使得其所造成的影響自然也更嚴重。除了雲端儲存之外,其他的服務模式例如:雲端音樂櫃、雲端播放也相繼出現,對著作權人造成的影響也更大。
更因MP3Tunes.com 一案法院判決業者並無監控使用者侵權行為的義務,使得美國國會在2011 年底提出「終止網路盜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 SOPA) 與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PROTECT IP Act, PIPA) 等2 個草案,要求網站業者應對其使用者責任負責,並要求網站業者負監控義務,引發Google、Facebook、Twitter、Wikipedia 與全美網站業者與廣大網友的抵制,形成好萊塢與矽谷的再次對決。雖然目前該等立法暫緩,但是未來應會再度復出,可見未來此等數位化與雲端結合的問題將會越演越烈,其所可能引發的法律問題,更值得注意。
美國 1500 億美元雲端商機興起
隨著雲端運算逐漸成為目前個人與企業資訊管理的主要方式,為了避免著作權侵權問題與保護權利人的權益,軟體授權合約之修改也成為重要的議題之一,並逐漸從過去的授權合約變更為新的「服務水準合約」(Service Level Agreement, SLA) 的模式,依照客戶之需求而提供不同程度的服務。
也由於雲端運算的精神是在於服務,能依照使用者的需求提供客製化服務,例如:將應用服務、程式與網路資源依照使用者的需要提供給使用者,這種模式就好像是使用水、電、電信等公用事業服務一般,可根據使用者的需求隨時提供,並可按照不同的使用模式來計費。相對的,企業則可透過網際網路,利用雲端業者所提供的龐大雲端資料中心進行公司的日常營運業務,不但其營運成本遠低於自行建立的資料中心,且可以更快捷的完成。
配合此等發展,Google、Yahoo!、Microsoft、Apple、Amazon、Salesforce.com、甚至社群網站Facebook 都在全球各地爭相興建規模龐大的資料中心(data center) 以提供各式服務。例如:亞馬遜(Amazon) 提供的彈性運算雲(Elastic Compute Cloud, EC2) 就是目前很受歡迎的雲端運算服務之一。該雲端服務提供一個虛擬的執行環境,讓租用的企業來執行自己的應用程式,企業只需要將自己的作業系統、網站伺服器和應用程式打包成一個Image 檔案,上傳到EC2 的伺服器後,呼叫EC2 提供的指令來執行Image 檔即可啟動服務,就像是擁有一台實體伺服器一樣,企業可以自行控制在雲端中執行的作業系統。
也因為雲端服務有此等彈性的特性,雖然全球科技產業產值在 2009 年萎縮 3.8%,但雲端運算產品與服務卻呈現逐年成長之勢。根據巿場研究機構Gartner 統計,雲端商機將從2010 的464 億美元,增至 2014 年的 1500 億美元。也因為商機龐大,使得近年來資通訊科技業者爭先搶攻雲端運算商機,視雲端運算為資通訊產業未來5 至10 年的發展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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