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文林苑教訓/張金鶚:公平社會是要付出代價的

文/梁任瑋、辛曉昀    

《都更條例》修法的十二個建議











「文林苑都更」事件造成王家、建商、政府及社會四輸的局面,除了檢討各方的缺失外,更重要的是,應藉此事件能夠促使未來都市更新的推動更為周延順利,產生正面的效應,而非將都更汙名化,造成未來都市更新更難推動,甚至停擺!

台北市屋齡超過三十年以上的老房子高達四成,普遍存在嚴重的消防和結構安全問題,很多舊公寓住戶面臨老人家爬樓梯不方便的困擾,還要忍受沒有停車位的不方便,如果今天因為文林苑事件造成都更全面停擺,這是大家樂見的嗎?



文林苑爭議凸顯一個普遍的現象,很多不同意參與都更的住戶,以為只要不去參加說明會、協調會就可以抵抗實施者進行都更計畫,但在民主社會,未明確表達意願,就代表放棄爭取自身的權益,這也導致該案最後演變為兩造雙方各說各話的情況。



同不同意 住戶都應參與



我曾協助過台北市仁愛路、杭州南路口一件都更案,因有住戶不同意參與都更,在事業計畫核定前就陳情不願意劃入都更範圍,透過自身的力量,讓台北市政府專案小組到場勘查,認為可以不用納入,法院於是判決市府敗訴,地主可以不用參與都更。這個案例代表不論同不同意都更,住戶都應該要參與,「參與」 才有資格講同不同意。



建商與住戶之間存在資訊不對稱關係,很多地主一輩子都沒碰過建築法令,但都市更新程序繁雜冗長,他們並不清楚建造成本要多少?共同負擔還要出錢?過程中缺乏公正第三者當作雙方溝通的平台。



因此《都更條例》應在短期內積極修法,方向必須兼顧地主權益與推動都更兩個重點,兩者不宜偏廢。我建議下列十二點修法意見。



一、有關都更範圍(事業概要)劃定方面:(一)提高第一階段同意比例由原先的十分之一到十分之五;(二)必須以書面通知所有地主;(三)對未參加都更公聽會的地主,必須以書面資料告知確認並提供申訴管道。



二、建立非營利專業組織(NGO)參與都市更新法制化:(一)建立都更NGO的組織規範,其中成員應包括建築師、估價師、地政士、律師及都市計畫技師,並經政府認證,同時接受考核;(二)訂定都更NGO協商的法定程序。



三、都市更新三家估價師選定,須由實施者、地主及估價師公會三方指定。



四、在不影響個人隱私權情況下,政府必須提供都更資訊給權利關係人。



五、不同意參與都更者,須提供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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