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申報10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新規定及常見問題

撰文/林敏弘、林佳穎    

所得稅額申報常見問題













一、綜所稅之免稅額與課稅級距、稅率仍不變。

經過去年降低課稅級距後,今年的免稅額跟課稅級距與去年相同,想提前預備稅金,建議可以先拿出去年申報書資料進行試算。





二、買賣成屋及預售屋權利金課稅,仍是查核重點。



過去一年來喧騰一時的,莫過於史上第一起因為買賣房子遭羈押之案件。其實,國稅局配合政府打房政策,近年來針對成屋買賣與預售屋權利轉讓都嚴加查稅,分別說明如下。





1.買賣不動產(成屋)所得:



想必大家對於土地買賣所得依法免稅、房屋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損失)都已有一定的認識。而現在容易遇到的問題,不外乎是:



(1)土地免稅只課財產交易所得的規定,只適用於不動產所有權人本人,如果是跟人家合夥買不動產、本身沒有出名,那麼國稅局通常會將全部所得認定為合夥所得而非只課徵財產交易所得之交易。



(2)為了分散所得、規避累進稅率40%,利用人頭持有並買賣,實際上幕後提供資金者跟從事交易者都是這個利用人頭者,國稅局可以用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其逃漏稅捐,連補帶罰,重者甚至被羈押。



(3)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怎麼報才對?首先,一般人都認為直接用財政部核定之房屋評定現值百分比標準去申報就好,事實上,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之2條之規定,這只是國稅局「得」就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時據以課稅的標準,但國稅局若要核實課稅也非無據,實務上亦針對經常短期買賣、以買賣成屋為業的投資客個案加以查核。再者,這個標準今年也有異動,10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如表一所述。





2.預售屋權利轉讓:



預售屋買賣其實也是一種權利交易的所得,與成屋不同之處,在於它是一種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沒有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適用,也沒有上述房屋評定現值百分比標準之適用,所有價差都是所得。近年來,在建商配合及國稅局發函詢問買受人之雙管齊下模式下,國稅局對於預售屋權利轉讓之所得掌握度極高。但不論是成屋或者是預售屋權利轉讓,相關必要費用、成本都可以扣除,因此仲介費、手續費、成屋裝潢費用等單據,都要好好保留。





三、購買不良債權抵繳抵押物拍賣價款,別忘記報稅。



從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者,如果向法院聲請拍賣債務人抵押物後聲明承受該抵押物,納稅義務人在觀念上可能會覺得「根本沒賺」,但依照稅法規定,是將債權轉換、易為抵押物,因此必須以承受之價格減除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所得(損失)申報。至於之後賣掉抵押物時,當然也必須另外認列財產交易損益,簡單說,就是要分兩個層次來報稅。





土地及房屋雖然一併出租,但純粹出租土地部分之租金不能扣除43%必要費用。





曾有案例為將汽車教練場出租予某駕訓班,納稅義務人報稅時將全數租金扣除43%必要費用申報淨所得,遭國稅局認定房屋坪數僅占土地面積20%,因此否准80%之土地租金以43%必要費用列報。事實上,「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有提及,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能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若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可能就會被補稅又遭罰。





四、光明燈、法會等收據,不能作為捐贈扣除額。



給付給寺廟的錢,不當然可以作為捐贈扣除額。因為,如果是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法會,都是屬於有對價關係而非單純捐贈,因此不能列為捐贈扣除額。





五、分離課稅之扣抵額不能列為可扣抵稅額。



現今分離課稅之項目很多,包括樂透、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等,這些項目因為已分離課稅,所以扣繳稅額不能申報扣抵應納稅額。





六、子女滿20歲於大陸地區未經認可學校就學,應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子女滿20歲以上仍在就學受父母扶養者,所得稅法明文規定可以扣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國稅局以往都援用財政部84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841657896號函釋之規定,認定若子女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就不能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這個函釋在 去(100)年11月4日釋字第692號公布後,已被認定違憲而立即失效,因此,今年申報時應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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