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利益衝突Conflicts of Interest

撰文/陳伯松    

在一時沸沸揚揚的士林文林苑都更,臺北市政府強拆王家獨立祖厝一案中,有一段情節雖經報導,卻為人忽略、漠視其重要性。一名市府顧問(2006年至今)在文林苑都更案進行期間,於2009年起擔任了本案中建設公司的獨立董事,也持有該公司股份達13萬股。該顧問雖自稱,從來沒有為本案在市府內進行關說,可是,以該顧問的身分立場和他在建設公司裡的私人利益,明顯地呈現「利益衝突」的客觀事實。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當事人(市府顧問)的最佳抉擇是「聲明」並「迴避」,讓他的市府同事瞭解他在本案中的另一層利益,並迴避所有與本案有關的行政流程與討論會議。倘若不然,市府拆王家的行政決策過程中,無論公文,抑或會議出席中有顧問簽名,參與了意見和討論,都違反了「利益迴避」,市府也會因此在本案中失去正當立場,處境將極其困難。



利益衝突,公私益的天人交戰





「利益迴避」─一種介於道德良知與法律規範間的行為準則,在「自律」和「他律」間的灰色區域裡,「道德危機」與「利益衝突」住隔壁,若再往「他律」地帶靠近一步,「利益衝突」的具體犯罪行為是「利益輸送」,更嚴重的就屬「舞弊」(Fraud)了。而利益輸送和舞弊都屬貪瀆(Corruption)範圍。





何謂「利益衝突」?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為人謀而不忠乎?…」。為人謀不忠或不忠於職守,即可能涉及利益衝突。被選舉出來的代表、被僱用、被委任、委託等而負受託責任(Fiduciary Duty),在執行職務時,所出現的公利益(Primary Interest)和執行者的私益(Secondary Interest)競存的情況。當然,忠於職守和其公利益成為最高的道德標準,受任人被期待絕對要忠於其職務立場,不可置私人利益於其職守所代表的利益之上,亦不可因此接受未經允許的他來利益。不過,此項原屬自律範圍的道德標準,常常令當事人陷入「天人交戰」,以至於曾子必須每日做三次省思和自我告誡。





形形色色,公私弊案時有所聞





利益衝突最常出現的場所,涉及公共權力的行使與運用,包括政府司法、行政和其他部門。除了公共部門外,醫療生技業、學術界、金融業和上市櫃公司的公司治理實務中,利益衝突的狀況每日屢見不鮮。醫療生技業的利益衝突案例,如去(2011)年總統大選候選人之一就曾涉入生技研發公司案,事實上,醫療生技在研發階段過程中,當資金開始介入,利益衝突的可能就已經萌生。學術界裡也有許多利益衝突狀況,在2008年華爾街所引發的金融危機中,許多有毒(Toxic)金融商品,當初都有著名經濟學家為之撰文推介。痛定思痛,美國經濟學會(AEA)最近(2012年元月)通過了利益衝突的倫理條款,規定研究文獻作者在發表文獻的同時,必須揭露可能的利益衝突。





金融界的利益衝突,最著名的例子是美國高盛(Goldman Sachs)公司的離職高管葛雷‧史密斯(Greg Smith)投書《紐約時報》,大爆公司內部貪婪文化內幕,在貪婪文化企業裡,普遍將其客戶當呆瓜,高盛員工的利益普遍凌駕客戶的利益,公司內部充滿了利益衝突。在國內上市櫃公司的公司治理實務中,老闆藉各種重大交易(例如企業購合併)撈取好處,在金融交易(例如債券交易)中安排影子公司介入,逐筆榨取利差的例子,所在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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