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標示原則,應該是協助消費者確認選擇權,而不是限制師傅對飲食的創意。」
我在鍵盤敲下這句話,當作這一陣子的生活體驗總結。這兒指的標示原則,是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告的「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內容明確表示全穀成分必需佔51%以上,才可以宣稱全穀產品或所含穀類名稱(如:全麥、全蕎麥)。換句話說,一塊麵包的材料中,全麥麵粉必需佔全部材料重量的51%以上(不含水),才能宣稱為全麥麵包。
這樣很好,有規矩才有依據。身為餐飲寫手,我非常尊重師傅對於食品的創作,但凡事應有底線,好幾次在烘培麵包坊中,聽了烘培師傅對於全麥麵包的說詞,讓我既糾結又困擾,就算不是麵包師傅,不會揉製所謂的全麥麵包,但這些疑點是如此清楚,難以忽略。
比如有師傅告訴消費者,全麥麵粉的產品很難吃,為了兼顧健康及美味,架上的全麥麵包中「只含」10%或20%的全麥麵粉,然而只需想一想,全麥麵包可不是台灣獨創,而是源於歐美。我可不相信在歐美的麵包坊,會將「只含」10%或20%全麥麵粉的產品稱為全麥麵包。
比如告訴消費者,為了顧客的健康,全麥吐司麵包中特別添加了麥麩,增添高纖和礦物質。這個說法更荒唐,全麥麵粉(whole wheat flour)這個詞,名字上清清楚楚表明了「整粒小麥」,怎會需要額外添加麩皮?
所以如是,當衛生署規範了全麥產品的標示後,心中覺得頗為受用,看到不符合規定的「全麥麵包」時,總算能跳過討論或辯證,直接和師傅分享所謂的全麥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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