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北地方法院發生一個實例,朱太太欠某家銀行七十萬元債務,銀行竟向法院聲請變更朱先生的夫妻財產制,以強制朱先生先把自己的財產分一半給太太,再拿這筆錢清償太太欠銀行的帳款。朱先生非常不解地向法院表示,太太欠的錢和他有什麼關係?但朱先生仍然敗訴,必須替太太還錢。
夫妻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個體,不須承擔配偶的負債,但如果你和配偶採用的是法定財產制,那就有可能要替另一半還債,而且銀行利用新修訂的民法夫妻財產規定、透過法院討債的案件,在去年暴增了近五倍,超過兩千件,已到了家家自危的地步。
目前各法院充斥這類銀行討債的案件,但這種匪夷所思的事情,是怎麼發生的呢?
目前民法的夫妻財產制有共同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三種,其中採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最多,而最大的特色就是,當婚姻關係消滅時,配偶對於夫妻雙方的剩餘財產有半數請求權。
用最簡單的例子來說,假設夫婚後財產是一百元,妻為○元,當雙方離婚或夫死亡時,則妻可自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先分得一半,即五十元,這就叫做配偶的剩餘財產半數請求權。
這個請求權原本是一種專屬的身分權,即只有夫或妻才可以互相向對方提出,但二○○七年時立法院修改民法,讓債權人(通常為銀行)也能提出聲請,要求夫妻把原來的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就可以強迫夫妻先清算一次財產,再拿欠債的配偶所分配到的財產,用以清償銀行的欠款。於是,透過這種操作手法,就形成夫妻必須為配偶欠債負責的現象了。
對此,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趙梅君指出,○七年的修法如今已形成嚴重的後遺症,夫妻若要預防替配偶還債的後果,一開始結婚或趁雙方未負債時,就要採用分別財產制,完全使彼此的財產分離。
但採用分別財產制太傷感情,多數夫妻並沒有這麼做(本刊調查結果顯示,僅二%的夫妻向法院辦理分別財產制),因此,趙梅君認為,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還是要趕快再修改民法,把配偶這項請求權改回只有夫妻雙方才能提出,債權人不可提出(按:已有立委提案修法,但尚未通過)。
司法院民事廳副廳長王金龍也表示,目前各地方法院充斥這類銀行或資產公司透過民法討債的案件,問題確實甚為嚴重。
另外,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也有兩個問題要特別注意,第一是,並非嫁到豪門(或娶到豪門女兒),對方就不會行使這項權利,而是要看雙方婚後財產多寡。例如,女星賈靜雯與孫志浩結婚時,外界多認為賈靜雯嫁入豪門,但沒想到雙方離婚時,孫志浩認為,他和賈靜雯的四年婚姻期間,他的月薪只有十四萬元,而賈靜雯的演藝收入高達一億元,因此主張行使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要求賈靜雯分給他四千多萬元。
律師界人士指出,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是以夫妻雙方「婚後財產」為計算基礎,因此,若女方嫁入豪門,但豪門的財產多在家族手上,而非夫所有,且女方賺錢能力較高,則雙方感情生變時,男方就有可能提出這項請求權,並非進入豪門就不用擔心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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