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外經濟開放已超過三十年。從1979年到2010年約三十年間,中國的外國直接投資金額,已達到1兆652億美元;在2011年當中,中國就吸收了1,100億美元的外人投資。中國批准成立的外商企業已超過45萬家,這些外國企業在中國國際貿易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目前外國企業的進出口占全國進出口總額55%左右。但是根據中國官方統計局資料,五年多前,在所有調查虧損外商中,大約有三分之二是非常虧損,許多公司曾透過移轉訂價(TP)避稅。稅務機關估計因外企避稅損失稅收大約為300億人民幣,因此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國稅發59號文),2004年10月4日再行發布「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訂價實施規則」。
2007年3月16日中國通過了企業所得稅法增訂,增加第6章第41至47條有關獨立交易原則及其他相關TP法則。2008年中國國稅總局成立了大企業稅收管理司,主要目的就是修訂對大企業TP的調整辦法,並加強調查大企業的TP實務。2009年初發布「(試行)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國稅發2號),並在同年7月發出了363號文,要求各地國稅公局和地方稅局加強關聯交易及TP之監控與調查。中國在2010年間,TP審核團隊已增至500人左右。在2010年,中國的TP案結案數為178件,平均每案調整稅額為1,450萬人民幣,所有案件調整總稅額達25.8億人民幣。
中國
交易之計價方法
中國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第4章第21條規定,企業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而選用合理的計價方法。認可的計價方法如下:
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CUP);
2.再銷售價格法(RPM);
3.成本加成法(CPLM);
4.交易淨利潤法(TNMM);
5.利潤分割法(PSM);
6.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之方法。
事實上中國稅法所認可之計價方法和OECD建議的方法完全相同,也非常類似美國稅法認可的計價方法。
在選用合理計價方法前應先作可比較性分析。分析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項:
1.交易資產或勞務特性;
2.交易各方之功能和風險;
3.合同條款包括交易資產或勞務、交易數量、價格、收付款方式和條件、交貨條件、售後服務範圍及條件等;
4.經濟環境包括行業概況、地理區域、市場規模、市場占有率、消費者購買力、商品或勞務可替代性、生產要素價格及運輸成本等;
5.經營策略包括創新和開發策略、風險規避策略及市場占有策略等。
以上所列因素和OECD建議、考慮的因素大致相同。
稅務機關查核重點
中國稅務有權依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對企業進行TP的調查並作必要調查。以下是查核重點的企業:
1.相關交易較大或類型較多的企業;
2.長期虧損,利潤很少或利潤波動大的企業;
3.利潤水平低於同行業的企業;
4.利潤水平與其所承擔的功能與風險不相匹配的企業;
5.與避稅天堂相關事業交易的企業;
6.未按規定進行相關交易申報或準備同期資料之企業;
7.其他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企業。
近年來中國國家稅務局查稅重點的行業很廣,其中包括製衣業、電子及通訊業、食品業、零售業、汽車業、製發業與服務業等。
APA申請條件與過程
中國國家稅務局是在2003年底開始接受預先訂價協議(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APA)的申請。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第48條規定,申請APA的企業必需符合下列條件:
1.年度發生之關聯交易金額在4,000萬人民幣以上;
2.依法履行關聯申報溢報;
3.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
一般申請過程的六個步驟如下:
1.正式申請前的預備會談;
2.納稅公司提交正式APA申請書與相關資料;
3.稅務機關審核與評估;
4.納稅公司和稅務相關磋商;
5.達成協議並簽訂同意書;
6.APA之執行和監控。
從2005年初到2010年底,中國稅務機關和企業簽訂的APA有61個,其中45個APA(74%)是單邊APA,而其餘16個(26%)是雙邊的APA。這61個APA所使用的計價方法,包括交易淨利潤法(42個,61%)、成本加價法(16個)、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4個)、利潤分割法(2個),與其他方法(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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