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獨立記者張娟芬自二○○三年開始,研究台灣被判死刑的冤獄案件,其中,發生在○二年的這起「鄭性澤案」充滿疑點。此案目前仍在爭取再審,《今周刊》特邀張娟芬現身報導這起「懸案」,盼能引起各界的討論與關注。
案子發生在○二年一月五日深夜,第一現場在台中豐原「十三姨KTV」的包廂裡,最關鍵的人是羅武雄。那天他喝醉了,在包廂裡對著天花板開槍,又對著桌上的一支高粱酒瓶開槍。於是KTV的員工報警,警察很快趕到。
警方自包廂外展開攻堅,一陣激烈槍戰後,員警蘇憲丕身中三槍,送醫不治;羅武雄身中兩槍,當場氣絕。從蘇姓員警中彈的傷口可以判斷,槍手從正前方向他開槍。
照現場座位來看,最有嫌疑的人就是羅武雄。可是法官的確定判決卻認為,坐在包廂另一側的鄭性澤在槍戰中離開位置,朝蘇憲丕開槍。鄭性澤被判死刑。
會判有罪,是因為鄭性澤自己承認了:他有對警察開槍。但他是在什麼狀態下承認的呢?檢視他在警察局寫自白書時,警詢錄影帶擷取下來的畫面,他的雙眼好像上了煙燻妝一樣,尤其左眼浮腫,非常明顯。
煙燻妝與無影腳 憑空生出
鄭性澤在槍戰中受傷,送到豐原醫院包紮,病歷上完全沒有提到眼睛的瘀傷。等到早上七時左右,鄭性澤在警察局製作自白,這時左眼就腫了。當天晚上他被送到看守所羈押,體檢表上也清楚記載「左眼內瘀血,左眼浮腫」。
在槍戰中,鄭性澤的左小腿中槍,開放性骨折。意思是骨頭斷掉,而且穿出皮膚表面。鄭性澤被帶到KTV去做現場勘驗時,完全沒辦法走路,坐著輪椅的他,左腳從膝蓋一直包紮到腳板,只露出腳趾頭。這樣的傷勢,能讓他在槍戰中健步如飛,跑到羅武雄身旁去開槍嗎?
開放性骨折非常痛,而且因為有傷口,所以一定會流血。確定判決認為鄭性澤走過去對警察開槍,又走回來。如果真的是這樣,那走道上應該會留下血跡。可是現場照片清楚顯示,開槍位置的地面上沒有血跡,座位轉角處也沒有血跡。唯有鄭性澤座位旁的地上留下了血跡。
鄭性澤說,槍戰開始的時候,他很害怕,整個人縮在座位上,直到槍聲停歇,警方叫他們爬出去。比照他身旁地面的血痕,確實就是朝向門口的拖曳狀。
現場一共查獲四把槍。凶槍掉落位置,是這個案子最關鍵的證據。可是,偵查卷宗內的現場照片卻是——四把槍整齊排放在沙發上,簡直像是網拍照!
現場遭破壞 凶槍也沒驗指紋
鄭性澤說,那天羅武雄帶了四把槍,兩把制式、兩把改造。羅武雄身上放不下,所以將兩把改造手槍交給鄭性澤保管。結果發生了槍戰,鄭性澤被警察刑求,所以只好承認。檢察官訊問時,那些打他的警察都還在,他不敢翻供,只能迂迴的說:「請檢察官驗那兩把槍。」他心想,我那兩把改造手槍明明就沒有開槍,只要去驗物證,就會還我清白啦!
匪夷所思的是,檢察官卻沒有把四支槍拿去驗指紋。直到一審法官才將四把槍送驗,結果凶槍上並沒有鄭性澤的指紋。至於那兩把改造手槍,檢驗以後也證實,確實從未擊發,與鄭性澤的供詞相符。
然而,這起槍擊案的許多重要證物都沒有蒐集。除了凶槍沒有立刻驗指紋外,還包括羅武雄身上所中的兩槍貫穿子彈;台中豐原分局鑑識組竟沒有取出彈頭;卷子裡也沒有羅武雄的陳屍照片。
根據警政署頒訂的《刑事鑑識規範》,這些證據都是刑事鑑識的基本動作。這起○二年的案子距今不過十年,但草率糊塗的程度,令人為殉職的警察蘇憲丕感到憤怒不平。
可以確定的是,警方所掌握的證據並沒有全部送交法院。例如,偵查卷內照片顯示,當天有員警在現場持錄影機蒐證,可是拍得的錄影帶卻沒有送給法院。
又例如,豐原分局將證物送驗時的公文沒有連號,編號從「豐警刑字第○○一號」開始,陸續有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六;但是「之五」卻神祕地消失。「之四」與「之六」的送驗物品都是現場彈頭;「之五」會不會就是解謎的關鍵——打死羅武雄的彈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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