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初,高雄市一名剛滿十八歲的青年在賣場裡,偷了總值約百元的泡麵和餅乾,當場被扭送前鎮分局。員警訊問後才知道,年輕人和十九歲的哥哥相依為命,兩人的父親過世、母親住院,青年高中畢業兩個月來一直找不到工作,在超商工作的哥哥,月收入約二萬元,繳付房租和水、電費後,所剩無幾;不好意思老是向哥哥伸手的青年,在餓了五天後,走投無路只好偷泡麵裹腹。
同在高雄市的另一個角落,一名失業的婦人鬱悶撞牆,先生無法制止,報警請求協助。員警到場後才知道,婦人失業良久,先生靠打臨時工維持有一頓、沒一頓的家計,膝下兩個女兒,大的一歲多,小的才三個月,還有失明的婆婆需要人照顧。當天婦人因買不起一罐六百元的奶粉,才在孩子餓肚子的哭鬧聲中,自責撞牆。
這二件生活陷入極度困頓的案例,依目前法令制度,都無法從政府管道得到絲毫救助,我們的社會救助制度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缺陷一:認定標準不夠全面
內政部在九月二十二日公布的最新統計資料顯示,截至今年六月底,全台低收入戶有十三.七萬戶,中低收入戶則有七.一萬戶,人數分別高達三十三.八萬人和二十二.八萬人,總計五十六.六萬人;去年年底,全台中低收入戶暨低收入戶的人數,僅有四十三.四萬人,短短半年,台灣增加了十三萬名「新貧族」。
新貧族增加,全台灣有更多類似偷泡麵青年或是撞牆婦人的無奈故事,在社會角落上演。
大環境不景氣早已不是新聞,但是不被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個案」,難道都要靠登上媒體版面,才能獲得救助?
《社會救助法》新制甫在去年七月一日上路,其中最重大的變革,就是讓「中低收入戶」首次入法,擴大照顧弱勢族群。同時也引用先進國家如歐盟、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的「貧窮線」計算標準,以「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百分之六十」作為台灣「最低生活標準」的依據。儘管新制具有諸多前瞻立意,但在現實狀況下,社會救助制度仍有不少死角。
缺陷二:以家戶為計算單位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祕書長許主峯指出:「去年新制上路期望照顧的人數,今年連一半都沒有達到,這些來不及照顧的中低收入戶,生活處境反而更惡化,結果就反映在今年大幅增加的低收入戶數字。」政府無法及時協助中低收入戶脫貧,就要付出更多預算,來救助低收入戶。
就以最近這兩個引發社會關注的例子來說。偷泡麵青年因已成年,於法被列為有工作能力者,所以不能申請低收入戶資格;然而,該青年僅有高中學歷,又還未服過兵役,雖然有工作能力,但卻找不到肯雇用他的單位。而婦人的處境則是,一個屋簷下有三代十人同住,其中五人是有工作能力的成年人,住屋又為婆婆所擁有,因此也不符合低收入戶的申請標準。
立委陳節如一針見血指出,以戶為社會救助的計算單位,就是目前最大的問題。她表示,「我一直呼籲,要以個人為單位,這是所有先進國家的觀念。我們法律規定,一個人年滿二十歲就是成人,父母也不再有監護權,但是社會救助卻是由家庭來認定他能不能得到補助。」
此外,現行《社會救助法》中,把財產認定的標準下放至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審核,也成為貧戶無法達到申請門檻的問題。《社會救助法》第四條明定:「低收入戶,指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缺陷三:標準下放地方政府
法條中所謂的「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全台光是五都,就有五個最低生活費的標準,以及五種家庭財產限額,其餘縣市又分為台灣省和福建省兩種,亦即全台就有七個地方核定機關。
看似能根據各地生活水平,劃出不同的最低生活費額度;但實際上反而是把偏鄉或郊區的生活水平和都會的標準綁在一起,離鄉背井在都會區生活的貧戶,也會受限於戶籍地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無法獲得適切補助。
再者,法條把不動產納入家戶財產的限制條件中,也凸顯出對「收入」認定的瑕疵。陳節如表示,「有的貧戶是什麼都沒有,只有一間房子可以住,尤其在鄉下,很多人反而因此無法申請到補助。
新制上路後,內政部對外表示,期望有八十二.四萬人可以納入社會救助體系照顧,截至今年六月,被認定為中低及低收入戶者,也只有五十六.六萬人,對於數據上的落差,內政部的說法是:「還有很多人不知道新制上路。」實際上,社會救助制度的宣導與執行,多半還是由地方政府執掌;一個中央,各自表述、各自運作,不免讓外界質疑新制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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