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產業界陸續發生離職員工盜用或外洩原任職公司營業秘密的案件,甚至帶槍投靠國內外競爭對手,例如友達離職員工涉嫌外洩AMOLED面板技術至大陸面板廠商,嚴重侵害企業研發成果及擾亂產業公平競爭。然而自1996年起施行的營業秘密法僅規定民事責任,對違法者的嚇阻效果有限。歷經行政部門長期研議,立法院於去(2012)年11月28日初審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預計最快年底前立法生效,就不法取得、洩漏或使用營業秘密的行為態樣增訂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境外使用而侵害營業秘密者,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可謂對營業秘密的保護下了一帖強心劑,有助於保護企業珍貴的智慧財產及維持產業公平的競爭秩序,但另一方面也應注意可能造成勞資關係過分緊張的副作用。
專利與營業秘密
技術是研發投資的成果,也是產業競爭的重要資產,可透過專利與營業秘密來保護。透過申請專利的方式,雖得取得一定年限的法律保護,卻需將技術對外公開作為代價。技術對外公開之後,競爭對手可透過模仿抄襲節省研發成本,因而引發專利訴訟的激烈攻防,例如蘋果與三星就智慧型手機的專利戰爭。然而專利訴訟是相當昂貴的保護手段,若沒有充足的銀彈與精良的專利彈藥,恐怕很難一路打到最後分出勝負,甚至手上的專利還可能遭挑戰而被法院認定無效。此外,專利期限過後,任何人都得自由使用該專利技術,使得市場競爭更趨白熱化,例如學名藥的市場即群雄並起。
因此,企業為在市場上長期作戰,未必會將所有技術都申請專利,有些會採取保密措施以營業秘密的方式來保護關鍵技術,避免因公開而遭快速模仿,俾能與競爭對手維持「技術時差」。即使擬以專利保護技術,在提出申請前亦應保持技術之秘密性,以免因提早公開而喪失專利申請所必要的新穎性。此外,在商品上市前,對於商品的重要功能與設計亦有保密的必要,例如蘋果對新款iPhone手機於公開介紹前即嚴格要求員工與代工廠商保密到家,然而百密仍有一疏,過往曾傳出有蘋果員工在酒吧遺失iPhone原型機,亦有代工廠商員工因丟失iPhone樣機而自殺的案例。
所謂營業秘密並不限於技術,而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符合下列三要件: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由於營業秘密不像專利透過專利說明書之請求項界定技術範圍且有國家核發證書給特定權利人,因此企業內部除了必須透過文件或檔案清楚界定營業秘密範圍,並採取保密措施之外,更須藉由與內部員工及外包廠商簽訂之契約條款,明定營業秘密之歸屬主體以及保密義務,以利嗣後主張侵權時之舉證。
營業秘密保護的困境
營業秘密遭侵害之案例層出不窮,實務上曾發生代工廠商將客戶提供的營業秘密技術另行申請註冊專利,惟多數案型還是經由企業內部員工而外洩,有員工離職後帶槍投靠到競爭對手,也有自立門戶與老東家打對台者,還有來自競爭對手的商業間諜潛伏臥底,以及兄弟在互為競爭的廠商工作互通有無者。近年來,由於經濟不景氣以及殘酷的國際市場競爭,許多本土的標竿性企業持續虧損,甚至發生人才外流以及攸關重要技術的營業秘密也隨之外洩到競爭對手的遭遇,連兩兆產業也不例外。
兩兆雙星是我國於2002年所提出的產業發展計畫,其中兩兆指的是影像顯示及半導體產業。就影像顯示之面板產業而言,據媒體報導,奇美電子電視事業部前總處長陳立宜在奇美群創合併後離職投靠中國TCL集團,涉嫌協助TCL大規模挖角臺灣數百位面板研發人才集體跳槽。2012年間又傳出友達光電兩位高層研發主管於離職後跳槽到TCL集團,涉嫌盜用並洩露友達關於面板技術的營業秘密。案經友達向新竹檢調單位提起刑事告訴,檢方在偵查之初雖對犯嫌限制出境,但因涉案之洩漏工商秘密罪為一年以下的輕罪,犯嫌亦配合檢方辦案,而友達提供相關工業技術的資料尚有不足等因素,乃解除限制出境命令,惟犯嫌已於檢方約談後飛到對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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