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新營業秘密法 成跳槽員工緊箍咒

文/馮震宇    

是各方關愛的重心都集中在專利、商標與著作權等傳統的智慧財產權,至於新興的智慧財產權,特別是營業秘密,雖然台灣早在1996 年就領先各國完成立法,但因為並無配套的刑責規定,再加上主張營業秘密被侵害的業者也面臨舉證不易,無法證明其確實擁有營業秘密、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或無法證明損害等問題,造成營業秘密保護不易,也因被戲稱為無牙的老虎。

相對的,雖然美國各州的營業秘密法規定也是以民事侵權為主,但是美國則專門針對外國人或外國企業侵害美國企業營業秘密的行為,於1996 年訂定了屬於聯邦法位階的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EEA),並課以行為人刑事責任,例如:台灣的永豐紙業以及四維膠帶都因此被美國企業設局,而導致相關人員面臨刑事指控。



舉證不易 勝訴率低



雖然有營業秘密法本身之規定與刑法可資救濟,但業者若是要對侵害營業秘密者提起訴訟,最終能夠獲得勝訴的機會並不高。



根據政大智財所之研究,截至2012 年11 月,國內一審法院(包括各地方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之一審判決)就營業秘密侵害所做出的判決總共只有155 件,其中民事有104 件,刑事有51 件,民事判決占所有一審案件總數的67.10%。而就訴訟結果分析,民事案件原告勝訴26 件、被告勝訴78 件;刑事案件原告勝訴15 件,被告勝訴36 件。也就是說,就一審法院整體判決而言,原告不論是提起民事訴訟或是刑事訴訟,其失敗率高達73.55%,也就是說,權利人的勝訴率只有26.45%。這才是最大的問題。



欠缺3 要件 營業秘密不是秘密



綜觀相關判決之所以呈現一面倒的情況,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企業對營業秘密的認識仍然有所不足,也並未真正的採取一定的作為,因此常常發生主張營業秘密被侵害的原告沒有辦法證明其實際擁有營業秘密法所稱的營業秘密,也就是沒有辦法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性與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這3 要件。而觀察這些案件,許多權利人雖然具有秘密性與經濟價值性的秘密,但是卻因為並未採取法律所要求的合理保密措施,而使得其營業秘密也隨失煙消雲散。



根據政大智財所對國內法院所作的侵害營業秘密案件進行的研究觀察,其實縱使勝訴,能夠獲得的救濟仍然有限。根據調查,在法院做出判決的155 件判決中,民事部分原告在一審勝訴且獲得損害賠償的共有24 件,金額最高者接近1 億元(99,597,854 元),最低者則只有新台幣537,883 元,平均損害賠償金額為新台幣21,975,648 元;至於高等法院原告勝訴的7 件中,原告平均請求新台幣3,700 萬元,法院判決之平均損害賠償金額為新台幣18,996,621 元。而上訴到最高法院者僅1 件,最高法院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17,127,000 元。



而在刑事方面,原告在一審勝訴的只有15 件,而法院判決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故不得易科罰金的只有3 件,其他則都是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並有2 件判決緩刑。



從這些數據可以了解,在台灣若是要根據營業秘密法請求救濟,其實並不是這麼的容易。雖然就民事訴訟損害賠償的絕對金額而言,似乎比一般人想像的要高,但是重點在於原告是否能夠證明自己真的具有營業秘密,以及是否被告有侵害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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