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水貨解禁消費者的大勝利 美國政策大轉彎台灣對應之道

文/馮震宇    

在全球權利人與使用者的共同關切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13 年3 月19 日在Kirtsaeng v. John Wiley& Sons, Inc. 一案中,做出一個影響全球音樂、電影、出版等文創產業的重大判決,那就是該院以6:3 的比數推翻美國30 年來的見解,判決美國著作權法第109條第一次銷售主義的規定並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著作權人不可以對合法在國外製造的著作物禁止其進口或轉售。這個決定,不但等於間接承認了美國採行國際耗盡原則,對全球總值高達2200 億美元著作權產業帶來重大的影響。更重要的,就是這個判決也點出台灣著作權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立法的不合理之處。

本案之所以受到全球的關切,甚至連美國圖書館協會與博物館協會都跳出來的最主要原因,就在於本案涉及智慧財產權法最具爭議的一個議題,那就是美國著作權法採行之權利耗盡原則(Doctrine of Exhaustion),也稱第一次銷售主義(The First Sale Doctrine) 是否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對此爭議,美國法院已經爭執了超過30年,且歷年來各法院的見解也非常歧異。有採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見解;也有持相反見解者;甚至出現折衷見解。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這次判決,不但將歷年來的僵持與未能解決的真品平行輸入問題做了一個明確的了斷,更可能打破目前業者利用智慧財產權所遂行的市場區隔與差別定價策略。



對於這個判決,《財富雜誌》(Forbes) 稱之為美國消費者的重大勝利,因為權利人將不可以利用著作權法保護去進行市場區隔或差別取價,進口業者也不必取得著作權人同意就可以進口真品或轉售真品,消費者也將可以透過網路或其他方式在全球購買文創產品與消費性電子產品寄回美國,不必擔心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而本案更值得台灣關切的,就是台灣著作權法第87 條第1 項第4款所採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與限制國人只能攜帶一份著作物入境的立法未來應何去何從的問題。



水貨不再見不得光



所謂真品平行輸入,也就是俗稱的水貨,而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就是未經智慧財產權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輸入含有權利人所擁有智慧財產權的產品。但是不論是水貨或是禁止真品平行輸入。都並非法律用語,真正的法律用語,乃是權利耗盡或第一次銷售主義。



而根據法律上的定義,所謂的權利耗盡原則乃是指智慧財產權所附著的產品,經由智慧財產權人或其同意之人(例如被授權人或經銷商等)透過市場進行第一次銷售後,由於智慧財產權人受法律保護的權能已獲得滿足(也就是已經獲得相當的對價),故其權利亦因此耗盡,智慧財產權人即不得對交易相對人的後手主張其權利,也不得就該產品後續在市場流通透過智財權來進行控制。



原則上,權利耗盡原則是國際間所共同承認的基本原則,不論是商標、專利或是著作權都有權利耗盡原則的適用,以避免智慧財產權人利用智慧財產權的專屬權利去控制售後市場。這也是為何各國都存在各種的二手貨商店或是跳蚤市場的原因。



由於權利耗盡問題牽涉廣泛,且各國往往根據其自身的國家利益加以規範,以致各國規範不一。這也造成世界貿易組織在其制定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中罕見的迴避此問題,並於第6 條中明文將權利耗盡問題排出在協議之外,這也進一步造成各國各行其是,莫衷一是的現象。



而就台灣的智慧財產權法而言,不論著作權法、專利法與商標法都有權利耗盡的規定。但是各個法律則規範不一。目前不論是商標法與專利法都已經採取國際耗盡原則,相反的,僅有著作權法有不同的規定。例如:著作權第59 條之一,就是採「國內耗盡原則」,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不必再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但是相對的,著作權法也在第87 條第1 項第4 款明文規定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也就是「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這讓台灣成為國際間少數明文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國家。



小小小教科書翻轉百年爭議



在美國方面,自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08 年於Bobbs-Merrill Co. v. Straus 一案承認權利耗盡原則以來,已經超過1 百年的歷史,但是對於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自從1983 年CBS, Inc. v. Scorpio Music Distributors, Inc. 一案,法院認為美國著作權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以來,就展開這場持久的世紀爭議,並已歷經30 個年頭,且擴及專利、商標與著作權等不同的領域。雖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88 年在K-Mart v. Cartier 一案中確認美國商標法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但是在著作權與專利領域中,則並未做出任何判決,以致爭議持續迄今。



但一位來自泰國,先後在康乃爾大學與南加州大學就讀,並取得數學博士的學生Supap Kirtsaeng 發現,不論是在康乃爾大學或是南加大所使用的教科書,其實在亞洲市場也有販售,且兩者內容完全相同,但價格卻是相差懸殊。兩者唯一的差別就是在國外印製的教科書中都特別註明,這些經美國著作權人(例如John Wiley & Sons 出版社)授權的教科書僅能在當地或特定區域銷售,不得出口。任何未經出版商同意之出口或是進口均屬違法,出版商可以採取法律行動以保護其權利。雖然如此,Kirtsaeng 仍然透過其在泰國的親友於泰國書店購買這些經過出版商正式授權的海外版教科書,然後郵寄到美國,並由他透過eBay 等網站銷售。



不過,Kirtsaeng 的此種操作手法也很快的引起出版商John Wiley 的注意,並以Kirtsaeng違反其海外版的限制,而對Kirtsaeng 提起侵害著作權的訴訟,主張Kirtsaeng 從海外進口並於美國銷售海外版教科書的行為違反美國著作權法第106 條著作權人的專屬散布權,與第602 條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進口之規定。Kirtsaeng 則主張,其在泰國所購買的教科書係合法的重製物,出版商已經因為其合法銷售獲得適當的收益,因此根據美國著作權法第109 條(a) 項第一次銷售主義(權利耗盡原則)的規定,出版商不得對其輸入美國的行為主張侵權。



但地方法院審理後卻判決Kirtsaeng 敗訴。法院的理由是美國著作權法第109 條的規定具有地理限制的要求,因此僅有在美國境內製造的商品才會耗盡權利。陪審團因此認定Kirtsaeng 進口銷售的行為係故意侵害出版商的著作權,判決Kirtsaeng 應就其所侵害的8本著作賠償60 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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