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錄音帶當證據,二審還有機會再打折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貪汙案,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建請法官判處林益世無期徒刑,結果台北地方法院卻宣判林益世有期徒刑七年四個月,且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舅舅沈煥章、沈煥瑤被訴洗錢均無罪。這樣的結果,與民眾預期天差地遠,但也是特偵組起訴時就埋下的因果,未來林益世二審刑期還有機會再打折!
當初,特偵組是依《貪汙治罪條例》中的財產來源不明等罪起訴林益世,但經台北地院調查後認定,林益世不符合《貪汙治罪條例》中所定,公務人員「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等狀況;一則是中鋼、中聯雖由公股主導,但並非國營事業,其次,法官認為林益世所為各項請託行為,並非所謂「職務行為」,因此不構成檢察官指控的《貪汙治罪條例》中的公務人員收賄。
不過,台北地院認為,林益世為圖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六千三百萬元的答謝,對中聯公司副總經理金崇仁以揚言「撤換金崇仁」及「金崇仁交往複雜」等方式施加恫嚇,讓中鋼董事長鄒若齊、中聯前董事長翁朝棟及金崇仁心生畏懼,因此觸犯《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恐嚇得利罪,判林益世徒刑五年六個月。
同時,法官也認為林益世未恐嚇陳啟祥,因為陳啟祥曾變造對林益世的錄音帶,在法院調查時,陳啟祥又說不清楚林益世如何恐嚇,因此林益世被控有關《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部分無罪。
然而法院也認定,林益世有一五八○萬元財產來源不明,林益世辯稱不是他的財產,法院並不採信,所以林在財產來源不明部分被判兩年。最後法院裁定,林益世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兩罪合併判處七年四個月,褫奪公權五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一五八○萬元。
林益世從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變成一審判七年四個月徒刑,要怪法官輕判嗎?與其怪法官,不如問問特偵組,當初為何連陳啟祥變造剪接的錄音帶都拿來當證據,要法官怎麼判。更何況特偵組對中鋼其他爐渣業者弊端部分,也毫無進展,外界也不再注意。難道特偵組真的只能靠陳啟祥辦案?請特偵組好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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