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audit)一辭,原含有「檢查帳目」的底蘊,在實務中,此項審計底蘊在不同的場合中,作不同的運用,而出現不同的審計樣態。
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在接受受查者之委任後,對受查企業進行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便對受查者是否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年度財務報表,以及該報表是否足以允當表達受查者該年度之經營結果、現金流量和同年底之財務狀況,表示會計師的查核意見。
會計師進行審計時,通常的查核工作包括:用抽查的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受查者編製財務報表時所採用的會計原則和所作的重大會計估計,以及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
以上所敍述者為傳統審計的一般樣貌,此外,傳統審計還具備下述各種特性,例如,會計師接受委任的時機屬例行性,委任的範圍則屬一般性查核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運用傳統的審計技術、方法,蒐取查核證據,與受查者關係乃至所持心證都必須抱持「專業上懷疑」的態度等。
實地調查 特定目的審計
實地調查(Due Diligence)通常運用於企業間的購合併(M&A)實務中,在M&A過程中,雙方為促使交易成立,客觀公正地確認M&A標的的價值,及價值的共識,通常會委任專家來擔任實地調查任務。在單方收購對方的營業、部門、股權或重大資產案例中,則通常由買方委任專家進行實地調查。
實地調查委任的時機為非例行性,委任調查的範圍不再是年度財務報表,而聚焦於特定的營業、部門、股權或重大資產項目上,委任的目的動機在確認標的的價值,建立價值共識,以便幫助交易能夠成立。
實地調查可能仍用帳目檢查,但已不限於帳目檢查,而須更深入地進行實地調查,許多帳目以外的因素,例如財務面、法律面,員工權益面、租稅面、資訊IT和環保面、市場面以及智慧財產、不動產和人力特別價值面及其他諸多因素,都必須進行調查、釐清和分析、評估。
事實上,實地調查擴大了傳統審計(以帳目審計為主)的面向,而進行了財務面審計、總體經濟面審計、法律環境面審計、市場調查、生產面審計、管理面審計、資訊系統審計和其他必要的審計。
鑑識會計 審計的法律新貌
審計在「鑑識會計」(Forensic Accounting)領域裡,則因結合法律、證據、犯罪和調查技術等,而呈現另一種面貌。在企業內部舞弊調查實務中,也許仍以「帳目檢查」為基礎,查核的方向卻朝向who, when, where, what, how及why發展。舞弊查核師(CFE)與受查對象(涉嫌舞弊者)間呈現對立的關係,事實上,舞弊查核師依所蒐集的證據認定涉嫌者涉入舞弊,或為涉嫌者澄清清白。舞弊查核師所蒐集的證據,已不再屬於「審計證據」,而是「法律證據」,而蒐證的過程和方法都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證據發現的程序本身常常能決定訴訟的勝負。
至於在商場裡,企業之間時有因侵權、違約或其他原因,而涉入訴訟,此時,爭訟雙方除了找律師協助外,鑑識會計專家(Forensic Accountant)更是雙方必備的攻堅利器。「鑑識會計專家」是海洋法系的國家法庭上的鑑定專家證人,事實上,鑑識會計專家同時也協助了法庭、法官快速判決,避免訟案懸而不決。
「鑑識會計」是會計與法律的結合,將改變審計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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