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引領風潮 設計專利醜小鴨變天鵝

文/馮震宇    

使用者經驗保護勢不可擋





蘋果透過專利策略的運用成功的打了一場與過往專利訴訟完全不同的訴訟。其成功的關鍵,並不在於一般科技業者所重視的技術專利,而是與整體使用者經驗(Total User Experience, TUX) 相關的外觀設計專利、使用者介面、電腦圖像(icon) 等專利。也因為如此,雖然三星所擁有的硬體技術的專利遠高於蘋果,並擁有許多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但是蘋果卻以小擊大,僅主張10 個專利就將三星擊倒。

在蘋果另闢蹊徑從使用者經驗出發,透過外觀設計與使用者介面相關專利將消費者緊緊的綁住之時,台灣專利法也剛好對設計專利進行專利法立法以來最大的修改,除了准許「部分」設計亦可申請專利外,還開放衍生設計、電腦圖像及使用者圖形介面的保護。在國內外變革的交互影響之下,在可預見的未來,對新產品透過設計專利達成對整體使用者經驗保護的模式,勢必將會引領未來科技之風潮,台灣業者不可忽視。



就台灣而言,台灣已經在國際知名的設計大賽如德國IF(德國漢諾威工業設計獎)、德國Red dot(德國紅點設計獎)、美國Idea(美國工業設計師協會設計獎)、以及日本G-Mark(日本通產省優良產品設計獎)頻頻得獎,僅在2010 年台灣就在這4 大設計大賽中拿下260 個獎項,但是得獎雖豐,似乎尚未能順勢將此等豐碩的設計能量轉化為台灣產業的核心競爭能力,突顯出台灣推動設計產業未能與專利策略結合之盲點。在此專利策略典範移轉之際,台灣應進一步加強設計產業與科技產業之整合,方能在PC 式微的環境下,透過設計與專利策略的結合,協助台灣科技產業走出不一樣的未來。



蘋果引領設計保護典範移轉



就過去100 年來美國的專利訴訟歷史觀察,能夠對整個產業或是整個技術發展產生直接影響的專利訴訟案件極為有限,不過,蘋果對三星的訴訟就可能是其中之一。蘋果與三星訴訟之所以重要,並不在於其10.5 億美元的損害賠償創了專利訴訟賠償的天價,反而在於其對科技產業與未來專利訴訟趨勢的影響,也讓這件訴訟成為一個典型的趨勢創造案例。其影響的範疇,不僅在於產品設計,還包括使用者經驗介面、軟體設計、以及未來的各種消費性產品,影響範圍不但廣泛,而且深遠。因此,國外專家就認為、蘋果與三星的這場劃時代的訴訟,其所可能產生的影響,也將會如同早期懷特兄弟就飛機基本設計專利所進行的訴訟(影響整個飛機產業),或是貝爾和西聯(West Union) 的電話專利訴訟(影響整個電話產業)一樣,可能會影響整個資訊產業。雖然目前全案仍在上訴,但是不論判決結果如何,蘋果對產品設計與使用者介面透過專利加以保護的策略,已經不可避免的影響到其他競爭對手、甚至其他產業。



事實上,在蘋果大舉揮軍開拓整體使用者經驗設計之戰場後,其他競爭對手例如:宏達電、微軟、三星、Nokia 也紛紛跟進,就連蘋果最主要的競爭對手三星也開始就其新產品,包括智慧型手機與3D TV 眼鏡等大量申請設計專利,突顯出設計專利已經成為國際間重要的競爭實力。



使用者經驗也有專利保護



蘋果之所以揮動專利大纛殺向三星,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蘋果所要保護的,並不是單純的個別硬體專利,而是在於整體iPhone與蘋果iOS 的設計。其實蘋果擁有超過1,300件專利,再加上大量購買之專利,其數量並不在少數。但是蘋果卻從其中只選出10 件專利,涵蓋觸控螢幕反應、利用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API) 在文件中滑動、螢幕顯示的圖形設計(GUI)、以及其他三件有關iPhone 的外觀設計專利。



雖然這些專利看起來很分散,但是若將這些專利整合起來,其實已經在概念上涵蓋整個iPhone 的產品,也形成一個整體的使用者經驗的全面保護。相對的,三星雖然對蘋果提出反訴,並主張蘋果侵害其5 件專利,但是這些專利主要都是硬體專利,例如:3G、MP3、照相機等專利,此種火力分散的反擊,無法發揮其整體的力量也不足以為奇,也無怪乎法院並不認為蘋果有侵害三星的專利。



從蘋果這種將新產品透過外觀設計與使用者介面等專利,配合商品外觀與商標而將產品整個包覆起來的策略,不僅以前沒有看到,更是打破傳統的一個策略。透過此種對使用者經驗的保護,不但使所有專利都能相互支援,構成一個整體,更可以避免零散專利主張所導致的火力分散與失焦的問題。



此外,蘋果的此種策略也是對現行全球專利制度的一個挑戰。因為目前各國的專利制度所採的模式是要求將一個產品加以分解,然後再分別定義並申請的模式。因此許多專利其實並無法保護整體產品,反而都是僅針對部分裝置或功能加以保護。但是蘋果則透過申請不同的專利,將iPhone 的整個產品,包括觸控螢幕、螢幕設計、軟體驅動、大量生產與全球銷售的整體架構加以保護。



而蘋果厲害之處,就是利用目前專利制度的另一個盲點,也就是個別專利在整個產品中的價值不易判斷,以及無法對損害賠償做正確的評估反其道而行,而將不同專利整合起來並包覆整個產品。透過此種方式,法院或是陪審團也就比較容易能夠就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加以判斷,而這也是為何蘋果可以獲得專利訴訟史上最高損害賠償的原因。因此有專家表示,就商業策略而言,蘋果運用整體使用者經驗來進行訴訟與請求損害賠償的模式,其實具有長期的影響,甚至比其所獲得的損害賠償金額更重要。



而蘋果最終的目標,根據國外專家的看法,就是希望將蘋果產品,例如:iPhone、iPad、Macbook Air 等透過商品外觀設計的方式,進行全面性的保護。若是蘋果一旦成功,不但不會受到專利法專利保護期間(發明20年,設計專利12 年)的限制,也不會受到著作權法著作權保護期間(美國為70 年,台灣為法人著作50 年,自然人著作為終身加50年)的限制,而可以永久對其創新加以保護。更重要的,就是蘋果從消費者認知端下手,把消費者對於蘋果產品的認知與購買決策行為綁在一起,充分利用消費者對蘋果產品的認知,進而掌握客戶以及客戶未來的消費。



雖然各國專利法都尚未對使用者經驗設計加以保護,但是在蘋果成功的以化零為整的模式邁出第一步之後,未來其他擁有能讓消費者認知產品的其他公司也勢必會採行蘋果的策略,對其特殊設計的產品進行全面性的保護。也可以說,蘋果開創了未來產品與設計整合的新保護策略,這個策略透過將相關的設計專利、軟體專利、或是商品外觀等智慧財產權保護手段加以結合,使得蘋果得以將其產品或服務的整體使用者經驗結合起來進行完整的保護。



4 變革 因應國際趨勢



蘋果另闢蹊徑,走出一條有別於其他科技大廠的專利策略之後,不但顯示出設計專利之重要性,更突顯出設計專利與其他智慧財產權混搭之效力,使得國際間有關設計專利的申請案件也快速增加。同樣的,在台灣,隨著專利法大修並於2013 年1 月1 日正式生效以來,設計專利申請案件僅在新法實施後2個月就成長一成左右,表示台灣業者重新布局設計專利的趨勢;若在PC 逐漸式微的趨勢下,若能透過設計專利的運用,或可對台灣的PC 產業與其他產業的國際競爭產生一定的助益。



在新專利法修法之前,專利法對設計僅以新式樣專利之名加以保護,並無完整的設計專利保護制度,因此各方對於設計專利的認知與應用也較為有限。但是隨著蘋果整體使用者經驗設計策略的採行,以及台灣設計選手在國際重要的設計大賽頻頻得獎的影響,2012年專利法修正時,台灣政府也特別對設計專利之規範內容做了重大的改變,以符合國際發展之趨勢,例如:開放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使用者圖形介面設計(Icons & GUI)、成組物品設計之申請;新增衍生設計制度,並廢止聯合新式樣制度等,都將對台灣產業整體智財保護有相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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