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之光李安以3D技術拍攝《少年Pi的奇幻漂流》一片獲得奧斯卡最佳導演獎,令國人與有榮焉。3D技術的發展除了在影視界大放異彩外,3D列印(3D Printing)則對全球製造業的未來走向產生巨大影響。
影印機與印表機的出現固然加速資訊的傳播,也使得著作侵權更為容易,惟仍侷限於2D平面的層次。3D列印技術的應用突破2D平面的限制,製造出3D立體物件,其所代表的「數位製造」新典範,被《經濟學人》雜誌稱為「第三次工業革命」,有利於企業降低勞力成本,亦使得人人都可成為自造者(Maker),然而,也帶來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侵權爭議。
3D列印美麗新世界 正席捲而來
3D列印是透過電腦數位技術將虛擬的位元轉換成看得見摸得到的原子,主要的工具是3D印表機。3D印表機讀取電腦中的設計圖檔之後,利用「積層」(additive)原理將相當於墨水碳粉的各種不同的材質原料(如木質、塑料、玻璃、金屬或複合材料),如同堆樂高積木般,一層一層地堆疊固化而製造出3D物件,諸如玩具、飾品、零組件、工藝品等。此外,3D列印在假牙領域亦發展成熟,如應用於臉部重建則在英國獲得突破性的進展,然最近列印成功而公布在網站的槍械武器卻令美國政府相當感冒。
同樣是製造3D物件,傳統的數控(CNC)工具機則是採用「移除」(subtractive)原理,利用三軸或是更高階的五軸移動的刀頭將大塊的木頭、塑膠、玻璃、金屬等切割出成品。有別於傳統製造工法係採用「減法」成型,3D印表機是採用「加法」成型,可節省材料成本。除3D印表機之外,也可利用雷射切割機製作出許多平面構件,再拼裝成3D物件。
3D印表機所讀取的設計圖檔可由電腦輔助設計(CAD)軟體繪製,亦可利用3D掃描器將既有物件透過不同角度掃描成數位檔案,再於CAD軟體編輯修圖,加工改作。例如將一件破損的玩具甚至古董3D掃描後,重塑完美黃金比例的作品。對於不具設計專業能力或欠缺物件掃描的生手而言,也可利用他人提供的設計圖檔享受3D列印的樂趣,例如Thingiverse網站即建置眾多同好上傳的3D設計圖資料庫。
3D列印的風潮正席捲而來,美國MakerBot公司是3D印表機與掃描器的領導品牌,臺灣廠商也紛紛投入3D晶片的設計以及列印機器的生產,工研院南分院的「積層製造與雷射應用中心」即為3D列印的研發重鎮。市面上已有咖啡館提供3D印表機與雷射切割機供客人DIY。在可預見的未來,隨著3D列印與應用材料的成熟且價格降低,3D列印相關產品亦將普及到大眾家戶。誠如《長尾理論》一書的作者也曾是《連線》雜誌總編輯的克里斯‧安德森在其新書《自造者時代》中所述:3D列印將數位製造結合個人製造,帶來第三次工業革命,使得人人都是自造者,猶如第一次工業革命的珍妮紡紗機所釋放的力量,將改變過往集中製造的模式。
強化商品設計智財保護 避免權利歸屬爭議
3D列印透過原創、轉換、重組、改作等技術運用可產生創新設計,惟亦可能遭控剽竊他人的智慧財產權(IP)。實務上,權利人就商品設計可採取以下IP保護方案:
著作權
設計的各階段草稿以及最終完稿作品,都有可能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如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等。由於著作權法已廢除登記制度,因此有必要透過保存、揭示或見證等方式證明著作存在的事實。企業主亦應與員工或委外設計的公司簽訂智慧財產權契約,明確約定由企業主享有設計的一切智慧財產權,以免未來發生權利歸屬的爭議。
專利權
設計如非純功能性之造型(此屬發明或新型專利之範圍)或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此屬著作權之範圍),而係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或是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抑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皆得申請設計專利之註冊。設計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通常是以圖示呈現,而非如發明或新型專利藉由文字敘述。
商標權
設計的商品可透過商標保護,以建立自我品牌而與模仿之山寨商品作區別,亦可將設計之基本特徵註冊為商標,作為一系列設計商品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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