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審計準則公報第54號「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

撰文/余佳樺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2013年8月20日發布審計準則公報第54號「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以下簡稱第54號公報),並自實施日(2015年7月1日)起取代審計準則公報第15號「採用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工作」(以下簡稱第15號公報)。第54號公報主要係參考國際審計準則第600號(ISA 600「Special Considerations—Audits of Group Financial Statements(Including the Work of Component Auditors)」)及美國會計師協會(AICPA)發布之第600號公報(AU-C Section 600)之相關規定訂定。

審計54號公報重點規定:

第54號公報之主要規定如下(為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工作承擔責任時須額外遵循之規定,另有標示):

1.定義:

「集團」之定義為,財務資訊包含於集團財務報表之所有組成個體;「組成個體」之定義為,一企業或一營業活動,且其財務資訊應包含於集團財務報表。

重要組成個體vs. 非重要組成個體

「重要組成個體」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之組成個體:

(1)對集團而言,具有個別財務重要性;

(2)因其特殊性質或情況,可能存有導致集團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之顯著風險(即存有須作特殊查核考量之風險)。

集團內「重要組成個體」以外之組成個體即為「非重要組成個體」。

2.集團主辦會計師之責任:

集團主辦會計師應確認執行集團查核之人員(含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具備適當之專業能力及適任能力,並應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俾確信查核工作係依據專業準則及法令執行,並對集團查核意見負責。

3.承接與續任:

集團主辦會計師於決定查核案件之承接與續任時,應評估是否能透過集團查核團隊或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工作,對合併流程及組成個體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集團主辦會計師如認為受集團管理階層之限制,致無法對集團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時,應拒絕或終止委任。

4.整體查核策略及查核計畫:

集團查核團隊應訂定集團整體查核策略及集團查核計畫,集團主辦會計師並應予以複核。訂定集團查核計畫時,集團查核團隊應評估採用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工作之程度,以及是否須於集團查核報告中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

5.瞭解集團、組成個體及其環境:

集團查核團隊於承接或續任階段雖已對集團、組成個體及其環境(包括集團層級控制)進行初步瞭解,但確定接受委任後,須再進行更深入之瞭解,並取得對合併流程(包括集團管理階層給予組成個體之指示)之瞭解,以辨認並評估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集團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前述集團管理階層給予組成個體之指示,係敘明對列入集團財務報表之組成個體財務資訊之要求,通常包含(但不限於)財務報導程序手冊、報導資料、採用之會計政策、報導時程等事項。

6.瞭解組成個體查核人員:

集團查核團隊對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瞭解應包括下列事項:

(1)其專業能力,以及其是否瞭解並遵循與集團查核攸關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特別是獨立性規範);

(2)集團查核團隊能參與其工作之程度;

(3)其是否能提供影響合併流程之資訊;

(4)其所處之規範環境是否積極監督查核人員。

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如未符合與集團查核攸關之獨立性規範,或集團查核團隊對前述第1款之事項有重大疑慮,則集團查核團隊應自行對組成個體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不得採用該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工作,集團主辦會計師亦不得於集團查核報告中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

7.決定是否於集團查核報告中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

集團主辦會計師對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取得瞭解後,應對每一組成個體個別決定是否於集團查核報告中提及該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如集團主辦會計師決定為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工作承擔責任,則不應於集團查核報告中提及該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集團主辦會計師作此決定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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