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免稅額和海外投資
台灣有錢人合法節稅手段細膩,一般小市民沒有這麼龐大的資產和收入需要節稅,但其中一些操作原理和想法,卻相當適合拿來做為理財和投資的參考。
【文/徐佳馨】
因為做了不動產這一行,有機會能認識一些謙稱自己「過得去」,其實身家還蠻驚人的前輩,聽著他們講起投資軌跡與思考方向,還有看著他們為子女打算的種種,每每都會覺得台灣在「藏富於民」這事兒,規模比想像中更大,操作上也比外界想像細密。
其中,不動產算是一個相當不錯的管道,這一點從去年不動產移轉量與贈與稅額雙雙寫下天量,真可以略窺一二。
不動產贈與量大增
遺贈稅在二○○九年調降稅率之後,就吸引了不少資金回來。也因為遺產稅與贈與稅的稅率都下調至一○%,當時還不少人打趣說,這是政府希望民眾往生後才分財產,這樣生前子女都會很孝順,老人家不至於看到不堪。
不過因為各地方政府在這幾年接連大幅調高公告現值。以北市為例,這三年公告現值調幅年年都在一○%上下;新北市更驚人,近三年平均調幅都在一成以上,最多達一五%,部分地區甚至年調幅達五○%。
而公告現值調漲,贈與成本跟著升高,促使近年不動產贈與量大增,富人提前做好財產規畫。
不動產贈與是富人最主要的節稅手法。舉例來說,如果贈與子女現金一億元,那麼贈與稅就用一億元來做基礎,即使遺贈稅現已降到一○%,但扣除二二○萬元免稅額仍須繳九七八萬元贈與稅。
但如果改用市價一億元的豪宅、店面或是辦公室送給子女,那麼贈與稅的計稅基礎是不動產的「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一般而言,這兩項加起來,不少個案只有市價三成左右,若以三千萬元計,只要繳納二七八萬元的稅金,整整可省下七百萬元。
加上《贈與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換句話說,房貸可用於贈與金額的扣項,贈與可以省更多。
利用免稅額合法節稅
除此之外,許多家長善用一年二二○萬元的年度免稅額,將房地產權逐年贈與給子女,或者是贈與子女一年二二○萬元的現金,再透過買賣將房屋移轉,在省下贈與稅的同時,還可以使用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稅率,省下相當可觀的稅額。
另一種方式是將不動產先行贈與部份給配偶。由於夫妻之間的贈與,依現行稅法(《遺產贈與稅法》第二十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中。又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移轉局部後,由於一人有二二○萬元的免稅額,透過這種方式等於可以在同一年度直接贈與四四○萬元(夫二二○萬元┼妻二二○萬元),一來一往之間,合法節稅更多。
隨著全球化時代來臨,這幾年若是手上有更多錢的人,會透過海外公司或是其他管道替資產找竅門。
不過,相較於一般民眾置產,有錢人似乎對於具門檻、相對低點,且有點冒險的產品深具信心。他們更鍾情於把資金做跨國界、跨產品的操作,且樂此不疲。
目前台灣就是如此。
跨國炒房,親力親為
在不動產走了十年以上大多頭,市場不容易找到好標的情況下,有錢人滿手資金不知何處去,這也許是日本、美國,甚至於馬來西亞、泰國與柬埔寨等地不動產引起投資熱潮的原因。
被業者牽著鼻子走的有錢人還不是那麼高明。一位前輩告訴我,從前年開始,他就嗅到了英鎊升值的商機,先把資金換成英鎊,爾後自己到英國買了學生宿舍來投資。在相對低檔的當下,不只賺到了匯差,不動產風險也低於新興國家。
這位前輩數十年來觀察匯率走勢,海外不動產投資也絕對親力親為。不聽信所謂「代理商」的花言巧語,寧可親自走一遭,問問相熟的友人,就像是他買蔬果總是直接找自己熟識的有機農友契作一般。運用在投資上,紀律與勤勞一直是他的關鍵字。
看著有錢人這樣做,想要站在M型社會的富人端,除了人格特質,未來,知識鴻溝(knowledge gap)才是貧富差距拉大的重要因素。
和其他民族相比,華人對不動產的情感似乎更為迷戀與堅持。「有土斯有財」是解釋這事情的通說,若從務實角度切入,鍾情於此,除了看上不動產可住可租可生財的特質,想留些東西給後輩的慈愛之外,養不了老年生活的社會養老制度、越發越大的貧富差距,或許也是大家在積極求生心態下,集體意識的共同行為吧。
點縫隙,國家還有油水撈
前陣子一個媒體朋友問我,台灣的不動產稅制是不是太不公平了?是否應該規定政府多弄點名目來課稅,讓公平正義更能彰顯?
我無意替有錢人說些什麼,也沒有正面回答他。不過,從遺贈稅調降經驗,以及目前高資產客戶運用海外公司從事節稅規畫來看,可以確定的是,水至清則無魚。留些縫隙可以鑽鑽,國家還刮得出些油水;可是稅負太重,查得太緊,高資產客戶的腦子可都不是裝漿糊,隨著民粹起舞到底,弄到最後真的是會連渣都吃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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