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將於103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財政部在顧及財政健全與租稅公平的兩難下,對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規定做了多項修訂,然而部分規定因不及於立院三讀通過而無法於103年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本文擬就各項修訂內容作一介紹並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各項修訂應適用申報年度,以免發生申報錯誤。
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重點
一、應於何時辦理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會受到甚麼處罰?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3年5月1日至103年6月3日止。對於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者,如果有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要求退稅時,必須依規定於原應辦理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五年內補辦申報,才能享受退稅,否則即不能退稅。如果有應課稅的所得,卻不按時申報或不辦理結算申報的人,除了要補繳稅款外,還要加計利息或處以應補稅款三倍以下的罰鍰。
二、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申報?
納稅義務人申報時的戶籍所在地,就向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報,例如納稅義務人王先生原住在臺中市,於103年元月遷居新北市,那麼王先生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應向北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服務處申報。如工作地點與戶籍不在同一縣市,可掛號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報,也可於申報期限內就近向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代收。
而無國民身分證之華僑及外僑,應向居留地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三、納稅義務人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免辦申報?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於計算時若有薪資所得者可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000元;年滿70歲的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可再減除其個人免稅額42,500元),但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應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執行業務者的所得除將該年度執業收入、成本費用、所得分別填報外,應將執業所在地填寫清楚,並檢附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財產目錄、員工薪資明細表,併同申報。如未辦理結算申報,經依照財政部發布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有執行業務所得者,除補稅外尚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四、外僑綜合所得稅如何申報?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外僑因在中華民國居留期間之不同,可區分為(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與(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依法其納稅方式亦有不同,說明如下: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中華民國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須結算申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2.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自行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定義,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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