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把五十萬人的亢奮轉化為冷靜政治判斷

文/黃丞儀    

公民憲政會議的重要意義

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在當年,曾引用韋伯所說「沒有結果的亢奮」來形容三二○公投,認為這種受到民族主義召喚出來的熱情,並不足以向中共宣示台灣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

周日將近五十萬人走上街頭,運動更提出四大訴求,其中包括召開公民憲政會議。學生和公民社團尚未對公民憲政會議提出具體主張,這會不會再一次成為江院長口中的「沒有結果的亢奮」?

從千禧年以來,歷經兩位總統四任十六年,我們目睹了民選總統不斷擴權,立法部門逐漸萎縮為行政院立法局,加上二○○五年修憲後新選制造成「贏者全拿」,直接促進政治極端化的發展。

這些結構性弊病,遇上習慣「以黨領政」的威權政黨重新執政,以行政權強力主導兩岸協議的談判和締結,排除國會事前授權、事後監督的空間,終於引發如洪水般的民意反彈。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回到憲政制度的層次,而非以「經貿國是會議」來胡亂搪塞。

修憲才能實現人民上街頭訴求

公民憲政會議若要成為韋伯所稱「務實的理想」,符合責任倫理的要求,就必須有具體方向。公民憲政會議若不想流於清談,就必須導向修改憲法的結果。在憲法沒有獲得妥善修改前,五十萬人走上街頭的最終目的不能算是滿足。

做為一項「務實的理想」,公民憲政會議必須聚焦在三項議題:民主程序的修正、行政立法關係(含總統職權)的修正、兩岸關係憲法化的修正。以這三項議題為核心所推動的修憲將是較偏向審議式的折衷主義(moderatist)修憲。

所謂折衷主義修憲,可以用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的理論來簡略解釋。為了追求台灣社會的交疊共識,憲法當中有關主權的部分,因為涉及不同政治認同的衝突,暫時放到括弧內,本次不處理。交疊共識的基礎在於民主開放的社會,因此首先就要針對民主程序來進行檢討。其中選制和修憲程序的調整這兩項是民主程序的核心,必須優先處理。

其次,總結過去十數年的行憲經驗,目前這種名為「雙首長制」實為從來不曾換軌過的「超級總統制」,已經證實是許多政治亂象的根源。總統不用承擔任何政治責任,也不受任何機關制衡,還可以凌駕五院之上,以「元首」之尊召集五院進行協調。這些在在都顯示憲法增修條文有關總統權限的設計不當,需要儘速修正。

兩岸交往不是行政機關說了算

如果不改變總統民選的制度,就應調整憲法本文中的行政立法關係,落實三權分立。如果打算朝行政立法混同方向移動,就應廢除總統民選,並強化內造政黨的國會制度。

最後,「服貿協議」凸顯出來的最大問題,還在於中國和台灣之間如何進展協商談判,這也將是未來三十年台灣最大的政治挑戰。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前言,兩岸交往屬於憲法規範事項。憲法如何規範兩岸關係,不能完全拘泥於傳統權力分立理論,必須因應兩岸特殊的現實,賦予國會更大的權限,以避免行政權在兩岸事務專擅獨大,甚至是暴衝。

台灣做為民主社會,行政機關不能自己說了算。中國領導人一定要認清此現實。既然兩岸要繼續交往下去,兩岸關係在憲法層次的規畫勢必要更細緻。應該將可能涉及基本人權保障的爭議,上升到「憲法保留」的層級。

退一步言,就算允許國會制定法律來規範,也不能像目前增修條文第十一條的空白授權,必須詳細規劃事前授權和事後監控的機制。

至於召開公民憲政會議的方式,考量到未來修憲的發動機關是立法院,最好的選擇是由立法院和學生及公民團體共同協商出主辦方式,並且由行政院提供必要的行政協助。

公民憲政會議是一項充滿開放性的民主實驗,因此在立法院和學生及公民團體協商的過程中,應該儘可能排除像是法國大革命後的「三級會議」模式,不應單純由社會各界、工商團體、各種職業代表來參與。

立院學生公民團體共同協商舉辦

由於台灣在過去十幾年已經累積了許多審議民主的經驗,可以更勇敢地運用到公民憲政會議上。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以隨機抽樣方式來實施的「公民大會」(Citizens' Assembly),或如美國學者James Fishkin和Bruce Ackerman提倡的「全民審議日」(Deliberative Day),都可以做為參考座標。

在會議前階段,還可以結合網路媒介,讓更多人民的意見可以匯入;而後階段進行實質審議時,更應透過仔細的規劃來讓參與成員既滿足代表性的基本要求。審議過程或許會花費不少時間和預算,但可以將原先密室協商的修憲程序轉化為全民公開的憲法討論,漸漸培養出知情的公眾(informed citizens),充實修憲的正當性。

至於會議結論,因為主辦單位之一是立法院,立法院朝野黨團在一開始就應該給予政治承諾,將會議結論落實為修憲提案。

修改憲法不是萬靈丹,但一個聚焦於民主程序、總統職權和兩岸關係的修憲議程(constitutional agenda),配合上開放的民主審議(democratic deliberation),可以讓公民憲政會議成為劃時代的民主創舉,形塑新的憲政秩序。

公民憲政會議不但不會是「沒有目的的亢奮」,還將匯集五十萬人民的政治熱情,轉化為冷靜的判斷。如果政府拒絕了這份「務實的理想」,就只能證明自己的執政連讓人民亢奮都做不到,只是「沒有目的的沉淪」。(本文作者為中研院法律所助研究員 /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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