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贏得五次超級盃年度冠軍的舊金山四九人美式足球隊,每年球隊的營業額超過二億五千萬美元,富士比雜誌評估其球隊價值超過十二億美元。球隊除了提供舊金山數千個工作機會外,並貢獻三百五十萬美元的淨收益給提供場地的舊金山市政府休閒暨公園管理處,以及四百一十萬美元的直接及間接的市府稅收。
故當其表明已經用了四十年的老舊球場不敷使用時,舊金山市政府於1997年透過公投的方式,市民同意市府開發周遭的地區,並答應支助一億美元建立新的球場。雙方並於2006年,認真的就新球場的擴建計畫進行談判,市府並提出廠商贊助的三億美元的援助為誘因,希望球隊留在市區。
但由於球隊的老闆對於舊金山政府所提新球場坐落的位置不滿意,轉而考慮位於舊金山南方六十四公里處的小城市,也是其訓練場所的所在地,聖塔克拉拉市,與市府及議會討論建立新球場的可行性。
矽谷式公投值得參考
聖塔克拉拉市位於加州矽谷的中心地帶,史丹福大學的南方約二十七公里,也是高科技大廠英特爾、應用材料及英偉達(nvidia)等總部的所在地。人口116468人,其中亞裔占37.4%,面積47.6平方公里。
經由市長及其議員與球團會商後,市府決定將球場的興建計畫,透過市民連署的方式,交由公投決定。計畫內容包括在不動用市府一般預算下,市府資助一億一千四百萬美元,並在市府與球團分享運動場命名權及球季座位選擇權的權利金,以及球團同意四十年的租約下,同意貸款八億五千萬美元興建造價十二億美元,可以容納68500名觀眾的球場。
而資金不足的部分,由球團負責。在球團的運作下,經由八千名合法選民連署後,於2010年六月舉辦公投。在加州公投法的簡單多數決下,14628人贊成或58.2%贊成,10505人反對,通過爭議頗高的球場興建的公投議案。球場預計2014年的八月開幕,承包廠商如能如期完成,將額外提供高額獎金,以為鼓勵。
面對多方衝突的選擇
贊成的人士,認為透過新建的四九人球場,不但可以帶動區域的經濟發展、創造大量的就業機會,也可以為市府增加可觀的稅收;反對的人士,認為小小的市政府不該承擔如此龐大的貸款的風險,及提供一億多美元去幫助這些億萬富豪興建球場;環保人士也認為球場的興建將帶來大量的交通問題,應待環評通過後再行公投而反對。
究竟是否該為了城市發展的利益,而為超級富豪作嫁,去建一個他們認為可以為自己獲利更多的球場?或是否應犧牲當地生活環境來交換城市的發展?
面對這樣一個多方衝突的選擇,對任何一個決策者而言,它都不是一個容易的決定,尤其處於現在所謂的民主的台灣。在經濟利益大多屬於中央政府的現狀下,它有權幫市民做決定嗎?即使市府享有巨大的好處,會敢為「富豪」全力護盤嗎?開再多的產、官、學的會議,能消弭百姓對利益輸送的懷疑嗎?
「合議庭」作出的決定,是否又是一個面面兼顧,卻沒有任何足夠經濟動力的提案,而卻希望企業買單呢?環評的結果,有可能排除環保人士持續的抗爭嗎?這不都是我們轉變為民主社會後,陷入的困境嗎?或許有些人希望回到威權時代有魄力的來拚經濟,但「絕對的權力所帶來的絕對的腐敗」真是我們想要的嗎?
這些因經濟發展而牽涉到的環境保護、獨厚財團、程序正義、社會公義等彼此衝突的議題,每日不斷的重複,而政府解決的方式,往往又進退失據。
台灣,十六年平均薪資沒有成長,間接證明它已達到在這個制度下的成長極限。何以致此?其中一部分重要的原因,是因為它在制度的設計上,缺乏一個讓不同利益團體可以認同(或只好接受)並能提出有執行動力的解決爭議的方式;另一方面,它的法令規章往往是「防弊大於興利」,導致「奉公守法」的公務員在「依法行政」下彼此牽制,任何創新都窒礙難行。美國是一個最注重清廉、民權與環保的國家之一,它的城市都能夠在完全民主化下拚經濟,我們又何嘗不能呢?
公投帶來意想不到的收穫
想知道聖塔克拉拉市新建的四九人球場的結果嗎?截至2014年三月為止,不包括十二億美元興建球場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光銷售九五%的座位選擇權,權利金接近十億美元,市府可分得一半;球場命名權,由牛仔褲大廠Levi's以二億二千零三十萬美元取得二十年的使用權,市府分得70%。另球團每年必須付2450萬美元的球場租金。
或許受益於矽谷強勁的經濟成長,這樣的結果,遠遠高於其原來的財務預測。由於這個新建的太陽能球場,將是全聯盟最科技化、最環保的球場,聯盟也同意由這個球場主辦2016的超級盃的比賽。
當然,在非球季時間,它也可以舉辦大型的演唱會或其他活動等增加市府的營收。今天,聖塔克拉拉市政府能夠享受這樣的成果,完全是因為在制度的設計上,它有一個能讓老百姓認同的合理機制,來共同處理這個備受爭議的問題,而持續向前進。
當然我不是說每個公投下來的結果是完美的,但是否碰到重大爭議時,一個城市的經濟該由該城市的居民來共同決定並承擔,而非少數政治人物或一個遙不可及的中央政府來決定。
台灣也要突破成長的極限
鑑於矽谷城市拚經濟的例子,台灣,如果想突破其成長的極限,它不該再是僅寄望百姓四年一次,「人」的選擇;而是應該要求有權制定遊戲規則的人,重新審視目前的制度的設計是否權責相符。
我們法令規章的制定是否與達成的目的與目標一致;是否願意鼓勵機構創新,並能夠建立接受失敗的文化,才是最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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