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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新增租稅優惠解析

撰文/莊蕎安    

依財政資料中心營業稅徵收資料,以及主計處人力資源資料顯示,2013年中小企業家數創了歷年新高,達138萬7,624家,占全體企業家數約97%,是臺灣經濟的主力。其中,公司組織占43.08%,合夥家數占1.75%,獨資占52.83%,可見臺灣中小企業半數以上採取獨資經營。而中小企業的銷售額與就業人口數,約占臺灣企業總數的六成,且營業額八成來自內銷,可見中小企業是臺灣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而在中小企業的產業分布中,服務業自2003年起即占八成,2013年亦占了79.06%。

以統計資料來看,中小企業在臺灣經濟發展過程所發揮的功能與角色,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我國現行法制規範整體而言,對中小企業並不十分友善,未正視中小企業的特質量身訂做適合的法規。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黃銘傑即提及,與歐盟對於中小企業政策擬定過程相較則更為明顯。歐盟於構思、規劃中小企業政策時,秉持「think small first」的精神,原因在於中小企業的風險承擔能力與法規遵循能力不若大企業,大企業亦較有能力影響政策與法規的制定,若以大企業的規格制定法令,將使中小企業的經營成本遽增,喪失競爭力成長的機會,對整體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均有不利影響。

新增三大租稅優惠 中小企業逆轉勝

而此次「研發投資抵減」、「技術入股緩課」、「薪資加成減除」等租稅優惠規定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僅有符合中小企業定義之企業方可適用,可說是中小企業的逆轉勝,符合法規條件者,應盡量爭取適用優惠。此次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新增之租稅優惠。同時立法院亦附帶決議,研發投資抵減與薪資加成減除之相關子法,須於條例通過後6個月內發布,以利企業適用。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稅制委員會顧問徐俊賢解析租稅優惠重點如下:

第35條「研發投資抵減」:

無高度創新限制「當年抵減15%」或「三年抵減10%」

條例第35條原規定,中小企業的研發支出可從課稅所得減除,以及研發之儀器設備其耐用年限可縮短一半計算折舊,僅允許中小企業實際支出的費用可從課稅所得減除,並且以「加速折舊法」認列研發儀器設備之折舊,對中小企業來說僅減少利息成本,並無任何減少稅負的效果,因此多數中小企業多無採用。

從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開始,為了鼓勵企業進行研究發展活動,提升競爭力,允許企業以其研究發展支出,抵減部分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促產條例落日後,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雖然訂有研發投資抵減的優惠,且未限制適用企業的規模大小與產業別,不過,在其子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中規定,公司所從事的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創新」。由於中小企業的研究發展活動受限於人力、物力及財力,難以達到高度創新的標準,因此限縮了中小企業申請研發投資抵減的機會。為了實質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研究發展,使其研發支出可抵減所得稅應納稅額,因此在此次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修正中,新增了研發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

為了使中小企業能夠充分利用研發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此次條例第35條修正並無「高度創新」的限制,以利中小企業適用。由於研發投資抵減在於鼓勵企業投入研發支出,然而當年度投入越多支出,所得將會越少,使得應納稅額較少,可能造成抵減額度的浪費,而此次條例修正後,企業可選擇以研究發展支出之15%抵減當年度所得稅應納稅額,或是以研究發展支出之10%抵減三年應納稅額,中小企業能夠彈性運用,較有餘裕充分利用折抵額度。

徐俊賢提醒,值得注意的是,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研發投資抵減的稅額,仍須併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計算。因此未來中小企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除了計算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別忘了在計算所得基本額稅額時,須將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的金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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