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以良心消除黑心 談CSR報告的揭露認證

撰文/王怡心    

一連串食安事件、氣爆意外,多數涉及大型企業的「謀利」黑心行為,影響消費者信心與國際觀感,造成國家整體的重大損失。此時,社會大眾應集體向企業呼籲「良心行為才是永續經營之根本」;企業應該主動向外界揭露正確且完整的財務性與非財務性資訊,讓利害關係人有足夠資訊,來評估企業的誠信道德與經營績效。

為重振國民對我國上市櫃公司的信心,金管會主委曾銘宗於9月18日宣布,強制要求上市櫃食品業、金融業、化學工業及資本額100億元以上的公司,加強揭露非財務性資訊,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簡稱CSR報告書),並規定CSR報告書於每年6月底前發布。受規範應於明(2015)年編製CSR報告書之上市(櫃)特定公司,倘自願(如非食品工業)或受強制要求其報告書經認證,其首年申報期限得延至12月底。證券期貨局局長吳裕群指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內容須涵蓋經濟、環境、社會三個層面,希望上市櫃公司據以制定相關政策與因應措施,再將誠信道德與經營績效完整呈現給利害關係人。藉此,讓外界可以檢驗企業是否善盡社會責任。

我國企業社會揭露品質不佳

筆者與邱慈觀教授於2014年共同發表的學術論文《Determinants of Social Disclosure Quality in Taiwan:An Application of stakeholder Theory》,以臺灣上市公司為例,探討企業社會揭露(Corporate Social Disclosure;CSD)品質,研究期間為2010與2011兩年,以在CSR報告書、公司年報或網站CSR 專區作企業社會揭露的公司為研究樣本。所論品質概念符合內容分析法,及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的揭露要求(GRI G3.1,2011)。GRI 所界定的「標準揭露」,內容涵蓋策略與模式(strategy and profile)、管理方針(management approach)與評量指標(performance indicators),組織須對所建立政策、所設定目標、為達成目標所推動方案、目標達成具體情況、營運所產生影響及改善措施等作報導。

本論文利用品質指標作實證研究,探討企業在「人權」、「勞資關係」、「氣候變遷及環境」等責任構面的揭露品質。作者依國際報導標準及相關文獻,發展出五種揭露品質指標:(1)對政策作揭露;(2)對推動方案作說明;(3)對目標作設定;(4)對進展情況作報導;(5)提出外部認證及審查證明資料。作者採用CSR報告書、公司年報或網站的公開資訊,依一套符合國際揭露趨勢的題目,對樣本公司作評比。實證研究結果顯示,我國企業在2010與2011年的企業社會揭露品質「普遍不佳」,特別是「氣候變遷及環境」相關揭露較差。另外,企業社會揭露品質會受到「企業規模」、「媒體可見度」、「股權分散度」、「國外股市掛牌」及「產業別」等因素的影響;但是,企業社會揭露品質與「獲利」及「財務風險」等變數,則無統計顯著關係。

針對界定企業社會揭露品質,本研究採用前述五項指標來檢視,這種表現企業社會揭露品質的方法,不只與揭露功能有關,亦與企業的揭露成本有關,研究顯示「高品質揭露的成本較高」。高品質揭露在資訊的收集、分析及驗證方面,明顯成本負擔會增加。另外,當企業對未來行動作承諾時,會降低其策略彈性,也會形成一種成本。這兩項成本自然提高揭露品質成本的門檻,讓高品質報導目標難以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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