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2015上路之稅務法規

撰文/楊建華、孫大中    

回顧過去一年,針對富人加稅紛紛擾擾的新聞,可說是從年頭熱到現在,但具體落實到立法執行的成果如何,此值歲末之際正適合藉此檢視一番,同時開啟新年度的稅務計劃。本文將收集彙整近期所發生的重大稅務變革,暨明(2015)年即將上路的財政稅務新規定,協助讀者溫故知新。

財政健全方案,回饋稅制度立法

今年度主要變革還是落在所得稅的部分,特別是5月1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6月4日公布的「財政健全方案」(即財政部張盛和部長稱之「回饋稅」或媒體稱之「富人稅」),內容包括修正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改為「部分設算扣抵制」、修正綜合所得稅率,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等。另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5%,惟業者已於今年年9月申報7至8月營業稅開始適用,故本文不再贅述。茲就相關規定逐項說明如後:

兩稅合一改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個人股東股利可扣抵稅額減半

我國自民國87年1月1日起實施兩稅合一制後,即採用「完全設算扣抵制」,針對營利事業繳納屬於民國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可累計並分配予個人股東,用以扣抵股東應納之綜合所得稅,扣抵有餘,股東尚可獲得退稅。根據今年5月16日通過的「財政健全方案」,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自明年1月1日起,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將調整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

舉例來說,假設納稅人收到股利淨額$83,原「可扣抵稅額」為$17,自明年起可使用的「可扣抵稅額」將只剩$8.5,亦即股利總額為$91.5,併入個人綜合所得再以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最終可扣抵的稅額為$8.5。股東可扣抵稅額從原先$17,減半為$8.5,對股東而言將形同實質上稅負增加。

非居住者股東股利可扣抵稅額屬加徵10%營所稅部分,僅半數可抵繳

再者,為衡平租稅負擔,對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中,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原可用以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部分,亦調整為現行規定之半數。亦即對外國股東,在獲配股利所得時應扣繳20%之稅負,針對獲配來自被投資公司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可抵繳金額,原先為全數可抵繳,亦減為僅半數可抵繳,對非居住者股東而言實際稅負亦形同增加。

基於此稅負規定的改變,考量可扣抵稅額減為修法前的一半,股東稅負相對增加,明年開始個人股東可能會降低參與股票除權除息的誘因,對於非擬長期持有的投資標的,股東可能會加重考慮在公司配息前就先行出脫持股,避免日後取得股利後需納入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可能多少會因此影響除權息季節的股市動能,值得觀察。

獨資合夥公司組織結算申報報繳方式改變

另外,為衡平「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在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下之租稅負擔,此次所得稅法修正亦針對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規定其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等於營利事業所得額乘以17%)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並於申報前即應自行繳納。

亦即稅改前,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僅需辦理結算申報,無須依17%營所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及繳納,可逕行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5%至40%);稅改後,即應就此應納稅額之半數先行繳納,再依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茲就民國104年度以後與之前的規定。惟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針對目前估計有46萬家的小規模之獨資、合夥業者,則仍可維持現行課稅制度,免依17%營所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及繳納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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