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媒體人周玉蔻爆料,總統馬英九曾在上次總統大選期間,私下收受來自頂新集團的政治獻金,引發社會震驚,特偵組已分案偵查。雖然馬總統是否有收受非法獻金,目前不得而知,但台灣的《政治獻金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規定競選經費上限等法律,看來都難有效抑止「政商勾結」情況。
根據《政治獻金法》,候選人必須先開立專戶,並向監察院申請許可,許可日起可開始收受政治獻金,而且須開立受贈收據,並須查證對方是否為法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主體,否則必須返還或繳庫,選後必須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營利事業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三百萬元。看來候選人收受獻金的每一步驟皆規定詳細,但為何這些「陽光法案」無法達到候選人金錢流向的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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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後援會不受管轄
中正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陳尚志研究指出,目前政府幾乎無力管制?面下的政治獻金收受,以監察院現行人力也只能抽樣查核。事實上,監察院查核以形式審查為主,也就是看候選人政治獻金的金額或對象是否有違反法令規定,但是「《政治獻金法》對意圖隱匿者,並無實質的約束力。」
律師出身的民進黨發言人黃帝穎也指出,政治獻金黑幕重重,「監察院的查核能力與公信力不足,要負很大的責任。」
此外,現行法規未限制政黨對候選人的捐助,造成財力雄厚的政黨可不斷補助候選人,也讓政黨成為企業捐款給特定候選人的白手套,致使限制捐獻總額上限的立法原意盡失。部分政治人物透過成立基金會、後援會來募款並使用,也不受《政治獻金法》管轄,成為政治資金管制的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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