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當「法院」遇見「會計」

文.蔡彥卿、薛富井    

在當今的商業社會中,因利益糾紛或國家法令規範所衍生的紛爭,不勝枚舉,不管是人民間的民事糾葛,或國家追訴犯罪的刑事訴訟,抑或是國家與人民在行政法院的財稅訴訟,層出不窮。在爭訟解決的判斷過程中,確認事實與法律適用必然係應兼顧之面向,兩者均難,但跨界領域之專業若較不足夠,所據以判別之案例會較難以令人信服。

企業或個人在商業交易或活動中,會計專業確實可對交易的資訊予以抽絲剝繭,協助法院釐清爭議的事實,以判斷孰是孰非,或犯罪的有無,甚且可以扮演查核舞弊的功能,以及提醒司法機關之理解是否正確。因此,商議爭訟在面臨法官非會計專業的情形下,有所謂「專業鑑定人」機制之必要,國內外情形皆然。專業鑑定人本於專業客觀之意見,若未被充分理解或不被充分採納,常會造成一些判例之遺憾。本文之目的即希望引用在商業爭訟中,常會遇見之會計議題,作為實例之分析,相信法律與會計專業能成為追求客觀真實的盟友。

一、備抵壞帳之提列是否即為已實現之損失?

在司法院公開的判決中,提及「備抵壞帳」一事者,常分別涉及會計師法、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證券交易法。企業經營就其債權即為應收帳款,但難免因各項因素,而有無法準時向客戶收取之現實,甚或最後確實無法收回該帳款,企業經營者為避免其資金及財務受到影響,於是須進行研判及估算。但備抵壞帳於會計上僅代表帳款如有無法按時收回時,估計可能之損失。而其估計,企業經營者將依其過去收款經驗,考量當前及未來之經濟情況、客戶之債務信用等因素,予以判斷,有時該估算甚且需考量企業之授信政策。更重要的是,我國財務金融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之行政函令,均規定即使無任何減損跡象之應收款,亦應提列至少1%備抵壞帳。

會計人員對提列備抵壞帳之實際作法,通常採取直接沖銷法或備抵法。前者係指特定應收帳款已確定無法收回時,予以認列壞帳損失。若先前已沖銷的應收帳款,因債務人經濟情況改善或其他原因而為清償,依直接沖銷法,最簡便之方式乃將收取之金額借記(即資產)現金,同時貸記(負債)其他收入科目,於客戶明細帳摘要中予以註明,以使企業經營者知悉該債務人之信用已回復。後者則指在銷貨發生當期或貸款存續期間內預估可能發生之壞帳金額,並依照估計結果,於銷貨當期或貸款存續期間內認列壞帳損失,如確定特定應收帳款無法收回時,始發生壞帳實際損失問題,於此方予以沖銷該特定應收帳款,而將其以備抵壞帳科目表示。而就已列之備抵壞帳若經債務人清償,其記載方式為將原沖銷部分分錄轉回,再做收款分錄。

資產負債表上,備抵壞帳是列入借方科目之減項,因此,於該款項於會計上屬於資產減項,而非屬負債項下。備抵壞帳實際上是對特定應收帳款無法收回的預估值或係依照主管機關最低提列規定計算之數值。相反地說,在會計規範上,如該特定帳款乃預估可收回者,於會計上即無列為壞帳之必要;估算無法收回的可能性不高者,則亦無提列之必要;但在主管機關最低提列規範下,備抵壞帳之提列與是否有估計之損失可能完全脫節。一言以蔽之,備抵呆帳金額是因預估或主管機關規範而得,並非等同已經實現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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