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企業擴大徵才,增加就業機會,中小企業增僱2名以上的本國籍員工,且增資金額達50萬元以上者,在今(2015)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就增僱員工薪資的130%列報為費用,且適用期間為自去(2014)年5月20日起適用10年。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於去年經立法院通過修正,新增第36條之2,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在經濟指數達一定情形下,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的薪資之130%限度內,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同條第3項授權行政院訂定細則以利施行,而細則「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日前發布。
中小企業須符合適用要件
由於去年6月至12月的失業率已連續6個月高於3.78%,因此已符合條例所規定之「經濟指數達一定情形」,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的租稅優惠,目前確定可於2014年5月20日開始適用2年至2016年5月19日,因此於今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即可適用。營利事業(行號亦可適用)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對中小企業的認定標準者,在申報時,須填妥相關書表為:
1.符合積極要件(依據辦法第4條規定):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租稅減免附冊中之「103年度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所謂積極要件,包括:
(1)於103年5月20日以後辦理設立或增資。
(2)設立資本額或增資資本額50萬元以上。
(3)於103年5月20日以後增僱我國員工2人以上。
(4)「經常僱用員工人數」增僱前比增僱後月平均人數達2人以上(以避免企業解僱舊員工,增僱新員工)。
(5)103年度「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比較薪資水準總額」(以避免企業解僱高薪資深員工,增僱低薪資淺員工)。
(6)增僱員工薪資高於103年度基本工資。
2.符合消極要件(依據辦法第5條規定):聲明並無辦法第5條所述不得申請優惠之情形,例如增僱之工作機會位於國外,或僱用非正職員工,或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而受主管機關處分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聲明之切結書可自國稅局網站下載。
記得先申請再申報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優惠的中小企業,須在向稅局送交營所稅申報書之前,須先將上述申請書及辦法第6條規定之其他佐證文件送交稅局,並確實由稅局蓋妥收件章才行。由於稅務審查為「程序不符,實體不究」,若僅向稅局送交營所稅申報書,而申請書卻有遺漏,即使符合租稅優惠資格,也無法享受優惠。
舉例來說,甲營利事業103年6月1日增資80萬元;102年底員工5人,103年1至5月員工5人,6至9月員工6人,10至12月員工8人。102及103年度薪資給付總額為400萬元及450萬元。甲是否可享租稅優惠?
1.經常僱用員工人數之計算:
所謂「經常僱用員工人數」,是採用算術平均的概念求算月平均人數。因此甲營利事業的經常僱用員工數採10月份為增僱月份計算如下(可自行擇定增僱月份計算是否月平均人數達增加2人以上,但官方見解為淨增加2人之月份始有效):
增僱前經常僱用員工人數:(5人×5個月+6人×4個月)÷共9個月=5人(整數下捨去)。
增僱後經常僱用員工人數:(8人×3個月)÷3個月=8人。
增僱前後8人較5人多出3人,因此符合上述積極要件(4)。
2.比較水準薪資總額之計算:
而所謂「比較薪資水準總額」的計算方式,則依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及同條第4項之公式計算:比較薪資水準總額=前一年度薪資給付總額+前一年度薪資給付總額×(當年度增僱本國籍員工人數 / 前一年度總僱用人數) × 30% × 3/12=418萬元。
將兩個年度比較基礎調整為一致後,103年度薪資總額450萬元超過418萬,維持住薪資水準,因此亦符合上述積極要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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