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商業會計法規 新制上路

文.黃曉雯    

新修正之商業會計法已於民國(以下同)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條文將自105年1月1日實施,企業得自願自103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修正之條文。而配合商業會計法修正,經濟部已於103年11月19日發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部分修正條文,自105年1月1日施行,但商業得自願自103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

我國商業會計法自民國37年公布以來,歷經8次修訂,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江文若表示,商業會計法為我國所有企業處理會計實務之根本大法,為因應102年我國企業陸續採用IFRS之會計變革,據此商業會計法令為簡化會計處理與國際接軌,並降低企業適用之衝擊,檢討不合時宜條文,僅於商業會計法中規範原則事項,相關細部會計處理則於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或透過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規範,更具變動之彈性。

財報原則統一,會計處理簡化

江文若指出,企業如僅須遵循「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仍需考量企業之會計水準,且商業會計法無法全盤詳盡規範所有的會計入帳原則,亦可能不敷企業使用,為避免法律未規範之會計處理,致使企業無所適從,因此,仍需制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供企業遵循,至於「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部分,考量原適用舊有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已逾5年不再增修,各界反應嚴重不合時宜,倘指定為上市櫃公司適用之IFRS又過於複雜,不宜全面下推適用。

有鑑於此,經濟部商業司委託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制定非公開發行企業專屬適用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明定各項會計項目之簡易入帳方式,以解釋法令所不足之細節性規範,將有助於減輕國內中小企業財務報表編製成本,並於今(104)年7月24日以函釋指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將取代舊有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為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並為配合商業會計新法同步上路,將自105年1月1日起全面適用;但企業得自願自104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之。

推動商業會計法規之修正,是為了為簡化會計處理並與國際接軌,讓國內的財務報表名稱一致,企業若由中小企業轉換成公開發行公司,或學校會計教育從中會到高會,皆能有系統的達到觀念一致與會計項目統一,這樣不僅企業受惠,對會計教育來說,進一步節省學習成本並與會計實務結合,而投資人做投資決策,銀行做授信判斷時,財務報表更具比較性。

商業會計法規,三位階求完備

經濟部商業司二科科長鄭茜云在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舉辦之「中小企業採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之推動與因應」研討會中指出,商業會計法秉持接軌國際、穩定規範、放寬期限三大原則修訂,使會計處理與國際接軌,以利企業財務報表符合國際規範,有利海外籌資及併購;並朝向僅規範原則性事項,將細部會計處理移至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範,爰未來無須頻繁修法,即可使會計制度因經濟環境需要與時俱進,維持法律之穩定性;商業之決算給予寬限則是便民措施,由必要時得延長一個半月修正為延長兩個半月(相當於由隔年4月15日放寬至5月15日),給企業有更充裕編製報表時間,免於受罰。

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的修訂原則是配合商業會計法修正及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用語調整準則之會計用語,修訂會計項目之定義、認列及衡量之規範,力求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會計項目一致為原則。相關細部規範,則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根據經濟部函釋,此處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是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公布之各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而為了讓列車與鐵軌相吻合,明年度開始將以「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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