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勞基法修正案」及「長期照顧保險法」對企業的影響及因應

文.葉崇琦    

從勞退新制實施,勞保年金改制,到二代健保之推行,企業的人力資源及財務人員都需要花很多時間做了解及因應,而接下來馬上要面對則是「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及即將實施的「長期照顧保險法」,其又將對企業產生如何的影響,可能的因應方式為何,相信也是企業及員工均需要注意的議題。

「勞動基準法」修正案

一、2015年1月20日勞基法修正案主要內容:

1. 提升勞動債權受償順序,增訂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債權之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之債權相同。

2. 將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納入現行積欠工資墊償範圍,並配合提高提繳費率。

3. 課予雇主定期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之義務。

4. 建立金融機構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詢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機制。

5. 加重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處罰。

6. 違反勞動基準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應公布事業單位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般看來,前述第3項課予雇主「定期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之義務,對企業的影響較大,尤其是成立較久有選舊制的資深員工之公司。因為過去法令要求雇主對選擇舊制及選擇新制但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依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即屬合法,因此有不少企業僅以接近法令下限薪資總額的2%提撥舊制退休金。

但對員工流動率不高,員工年資較深的公司,屆員工退休要從臺灣銀行的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取退休金時,專戶可能會有明顯的缺口;同時也為了避免企業歇業時,勞工因企業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而影響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益。所以此次勞基法修正後的條文要求,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未來一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給付所需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差額,未依限補足者,課予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舉例來說,平安股份有限公司平時依舊制工作年資的員工薪資總額的4%,提撥到臺灣銀行的勞基法退休準備金專戶,至2015年年底已提撥了新臺幣1,000萬元。其公司有四位勞工於2016年將符合勞基法之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條件,分別為:

◎小珊:工作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預估退休金給付金額為200萬。

◎小王:工作滿二十五年,預估退休金給付金額為300萬。

◎小強:工作滿十年且年滿六十歲,預估退休金給付金額為400萬。

◎小葉:工作未滿十年但已滿六十五歲,預估退休金給付金額為500萬。

因公司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短差400萬元【200+300+400+500-1000=400】,故雇主應於2016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差額400萬元,並送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此外,特別要注意的是,此次勞基法所提之提撥標準與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IAS 19)「既得福利」,其計算的時點、人員、退休辦法、主管機關及法源皆不相同,計算時應小心分別。另因修訂後之勞基法第56條,有要求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企業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且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至於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所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如未符合標準者,可能會影響到公司與金融機構的貸款條件,至於其檢視的內容格式範圍,尚需注意後續發布的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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