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上百名連動債受害人齊聚金管會銀行局門前,激動抗議投資虧損連連,甚至血本無歸。連動債自救會指出,9月雷曼兄弟宣布倒閉引發一連串金融危機後,至少已向銀行局登記200件受害案件,但卻沒有一件獲得賠償。
在台灣,用標準流程、連串「保本」 的銷售話術,就能讓連動債賣出上兆元。如今,投資人卻討不回公道,難道他們只能認賠了事?銀行完全不必負責?
在《Smart智富》月刊積極走訪下,記者發現,銀行「私下賠償」部分投資人的損失。43歲、從事貿易業的沈先生,就是靠自力救濟,歷經近1年時間與銀行纏鬥,成功向銀行討回投資連動債的15萬美元本金(約合新台幣480萬元)。
本刊獨家專訪沈先生整理出他扳倒銀行關鍵步驟,並採訪律師與銀行資深主管,針對連動債受害投資人提出自立救濟建議。以下是沈先生案例分享摘要:
第1招 發現不對,先研究手中文件
沈先生自述(以下簡稱沈):我跟這家銀行往來20幾年,交情很好。前年底有一筆15萬美元收入進帳,銀行理專打電話要我捧場,買一個保本商品,我想既然「保本」,捧個場又何妨。於是,爽快簽名,扣款之後,銀行才把契約等相關文件給我,但我也都沒看。去年年底,我想快到期了,打電提醒理專把錢還給我。結果,他竟然跟我說:這是3年的契約,要放3年才保本。我當場傻眼,回家翻契約(編按:此處所提契約為產品說明書),上面果然這樣寫,還提到這商品是「連動債」,有投資風險。但理專在賣給我時,完全沒講,我發現時,本金已賠掉一半,自己覺得是受騙上當,沒想到銀行竟會利用「交情」坑我。
【專家怎麼說】
銀行主管:針對「不當銷售」進行蒐證
1.理專是否逐條宣告產品條款:
依據今年4月備查銀行公會函報《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業務自律規範》修正案(以下簡稱財管規範)第18條第3項規定,購買連動債商品客戶必須簽署確認《產品條款宣告書》,理專在賣連動債時,依規定必須逐條向客戶宣告產品相關條款。
2.銷售是否錄音:
該規範還規定,銷售連動債須錄音、或由原理專及銷售人員以外第3人進行覆核,每月對帳單應揭露最近參考報價。除非你是機構投資人或往來總資產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才能排除適用上述的規定。
3.是否有審閱期:
銀行在未遞約前,應該給客戶所有相關文件當場或攜回審閱。若是遞約後,才給相關文件,消費者可以主張銀行沒有給予審閱期,銷售流程有瑕疵。
中天國際法律事務所周奇杉律師:口頭說明也是契約
1.研讀以下文件:
(1)商品傳單與所有行銷文件,(2)中、英文產品說明書,(3)中、英文風險預告書,(4)對帳單。
重點在抓出理專口頭說明與文件記載之間的差異,因為理專口頭說明也可以算是合約內容。此外,還要跟銀行索取簽約副本,確認銀行是否在相關文件上動手腳。
2.是否有原文商品資料:
若銀行沒有給你原文的商品資料,可以主張無法確認原文是否忠實轉譯,以致無法確認權益沒有受損。如果有給,也可主張這在國外是賣給法人的專業商品,理專銀行都未解釋清楚,導致權益受到侵害。
第2招 誘導理專認錯,務必錄音存證
沈:當我發現上當,我決定打電找理專理論,而且第一次就全程錄音。
我在電話裡質問他,是他要我捧場,還說商品保本,為什麼現在賠這麼多?怎麼可以這樣?幾經逼問,理專終於承認是他太樂觀,以為穩賺,沒想過會賠錢。接著,我又問他,是否清楚連動債是什麼?自己有沒有買?結果,他說不清楚,連他自己也沒有買。我再問,這麼好的東西你都不敢買,顯然其中有問題,竟然敢賣給我。他被我問到都話都說不出來,一直賠不是。
【專家怎麼說】
銀行主管:舉證理專不該賣連動債給你
1.理專是否確認你的投資能力:
按金管會「財管規範」,銀行在銷售連動債時,應確認客戶具備「相當的」投資專業或財務能力,足以承擔該商品風險,例如具備期貨、選擇權、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經驗達一定期間以上者,同時還要由理專之外的第3人確認客戶具備相當的結構型商品投資經驗或風險承擔能力。
2.若你的投資經驗不足:
以往如果只存過定存,沒有投資股票或基金,銀行就不應該賣連動債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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